著作权的性质与法律特征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是指与作者本身密不可分的,以人格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指作者对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享有以各种方式进行使用或许可他人进行使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使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复制、表演、广播、出租、展览、发行、放映、摄制、信息网络传播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
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为著作权的构成部分,两者的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著作人身权随作品的创作而自动产生,具有永久性,不可做出权利转让的法律处分,保护不受时间限制;著作财产权随作品的公开发表而产生,可以实现转让,有明确的保护期限,保护期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的限制。著作权作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有机复合体,具有明显的复合性质。
著作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在权利客体和权能属性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
1.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即作品,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具有无形性和共享性,能够被多人同时使用。同时,作品具有表演、广播、翻译等多种利用方式,作品的利用对作品载体产生影响,但对作品本身不构成事实毁损。
2.著作权权能具有可分性。著作权本身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复合而成,两者可以实现有效分离,著作人身权可以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单独存在,同一权能能够进行多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