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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识别功能,在相关公众中的品牌声誉较非驰名商标更高,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通常都更为稳定、优良。因而商标法理论认为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应该得到超过非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需要注意的是,驰名商标并非一种单独的商标类型,任何一种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条件,都可以经过有关机关的认定后成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因其品牌声誉下降,也可能成为非驰名商标。
    目前有关国际条约及各国的国内立法基本上都对驰名商标作出了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在于其能够得到较非驰名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主要表现为驰名商标即使未在某一国家注册,也可以根据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国内立法获得商标专用权,并且其权利范围也比非驰名商标更宽泛。
    (二)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理论基础
    驰名商标也是商标,因而应当适用商标法的所有规定,但是,由于驰名商标在声誉上的特殊性,又使其在法律上得到了有别于非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得到特殊保护的原因及保护方法,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理论。
    1.混淆理论。该理论认为,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使用人可以禁止他人抢先注册自己的商标,也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否则就可能引起消费者对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的混淆。由于该理念的出发点是防止消费者的混淆,所以该理论被称为混淆理论。
    《巴黎公约》是适用该理论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代表。该公约第6条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凡被成员国认定为是驰名商标的商标,不论在请求保护的成员国是否进行注册,被请求保护国应该禁止他人的抢先注册,对已经注册的应撤销注册,并禁止其使用。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予以拒绝或撤销。”
    2.淡化理论。该理论认为,在非同类或者非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尽管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但却是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驰名商标的声誉,不可避免地会降低该驰名商标指示商品及服务来源的能力,因而为了保护驰名商标使用人以及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应当禁止这种行为。
    《TRIPS协议》最大的发展就是体现了淡化理论, 从而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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