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根据商标作用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在前面已经涉及,此处不再赘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之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由于证明商标起到的是证明商品特定质量、规格的作用,所以证明商标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所有人不能使用该证明商标。另外,证明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同于普通的商标,由证明商标的定义可知,证明商标使用的标志如果使用于普通商标上,则会因为具有功能性而被驳回申请或者撤销商标。此外,证明商标同集体商标一样,可以包含地名,而一般的商标不得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论及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不得不提及地理标志。严格地讲,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对地理标志作如下定义:所谓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国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些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由于地理标志与特定地区的人文地理环境息息相关,为保护该地区生产者和所有消费者利益,法律对地理标志作出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此外,由于地理标志主要以地名形式出现,法律限制以地名注册商标也有助于保护地理标志。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所以当地理标志被非法利用时,利益受损方均可以依法制止侵权。我国允许地理标志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注册。由于集体商标的使用者是集体成员,为防止地理标志被注册为集体商标后,该标志地区的其他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厂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联合商标,是商标注册者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多个相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商标注册者将同一个商标注册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种类上。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差别是,联合商标是同种商品或服务,多个商标;防御商标是一个商标,多种商品或服务。有人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使得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必要性降低。其实不然,尽管法律规定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都将构成侵权,但是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被侵权后的诉讼,联合商标可以提前预防,使得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商标变得更不可能。而且,即使发生诉讼,商标所有人也无须举证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只需要提供其注册的其他相似商标证明即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需要系列条件,很多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要求的商标通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注册,可以极大地减少侵权。由于法律对商标有使用的要求,一定期限内未使用的商标可能被撤销,因而联合商标还面临使用的问题。很多允许联合商标注册的国家规定,其中一个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整个联合商标的使用,使得联合商标的维系变得更加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