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法律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是指没有规定在前述侵权情形之列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将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
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商标作为非商标标识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同,这种侵权行为是从商标使用变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其目的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此种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既可能是混淆误认也可能是商标淡化。如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或行为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得出错误认识,此即混淆的后果。此外,此种行为可能会使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关系被弱化及至最终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此即商标淡化的后果。从现有法律规定看,认定此种侵权须以混淆为条件,但同时也为今后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留有余地。
2.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上的制假售假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形成了专业化,而且组织起了一条龙的产、供、销网络。其中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就是为整个侵权活动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从事这些分工协作的人虽然不是直接侵权行为人,但其为制假售假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了侵害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后果,因而与直接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3.将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侵权人把他人注册的商标用于企业字号,让公众产生错认的效果。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在“突出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正常情况下,即使商号与商标相同或近似,但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全称,并不会引起误认。但商标权利人如果认为他人将其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不当使用,有可能会让公众误认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制止他人对其商标的不当使用,也可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4.将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这种情形是指把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这个网址销售经营的,有可能会造成公众误认,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域名和商标作为识别性符号具有相通之处。鉴于商标的文字可用于域名并在电子商务中起到服务商标的作用,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注册商标之利益,《商标法》将其视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除了上述侵权行为之外,实践中还有一些行为未在法律规定的列举范围之内,这些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仍需要根据商标法理作出具体判断。例如,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就此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它合理的销售期限。在该期限由被许可人销售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内制造的商品的,不认定为侵权;被许可人逾期销售的,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