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守型专利战略
企业防守型专利战略是与进攻型专利战略相对而言的,企业防守型专利战略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其他企业或单位的专利战略进攻或者竞争对手的专利对企业经营活动构成妨碍时,采取的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地位的策略。
1.无效对方专利战略
专利无效请求往往是一个企业在受到专利侵权指控或者受到专利管理部门专利侵权查处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一种救济手段。也有部分企业为了实施某一专利技术,而主动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以避免后期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动局面。这是排除竞争者对本企业构成威胁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这种战略既可以作为企业主动进攻的手段,也可以在企业遇到专利纠纷、受到专利侵权指控时,作为防御策略运用,实现以攻为守的目的。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一专利授权后,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任何人均可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宣告的理由主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以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等。
2.技术公开战略
一技术方案想申请专利获得独占使用权,必须具备新颖性。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即该发明创造既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存在抵触申请。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目标和方向原因,认为很多成功研发的技术不是以后会使用到的,就可以以文献公开的方式,防止竞争对手将其申请为专利,从而有效避免日后竞争对手可能带来的威胁。
3.利用失效文献战略
专利均具有一个有限的保护期,过了保护期限后该技术方案便进入公共领域,成为社会大众可自由使用的公共财产,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从申请日起算。
失效专利包括过了保护期的专利、专利权人主动放弃的专利、因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等。失效专利只是其不再受专利法保护,是法律状态上的失效,其依然具有技术、经济价值。这是因为,有些专利的保护期虽然届满或者因故提前终止,但在技术性能上并没有过时,其技术生命力也就没有过时,甚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不会过时,且失效专利具有免费使用的优点。因而,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改进中要充分利用失效专利的潜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