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动使用”概念的缘起
商标“被动使用”概念的缘起商标产生的方式一般是基于商标所有人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是商标所有人有意图的行为,即商标权人及其授权人在商品、服务上有意识地使用商标的行为。
但是在现实中,社会公众对商标俗称的使用也成为了商标在自行使用、许可使用之外的第三种产生方式。商标俗称之所以具有识别性或者能够与特定的经营者建立起联系,并不是基于特定经营者自身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而是基于社会公众的使用行为。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甚至从未在商业活动中主动使用这些俗称,但是,消费者仍然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这些商标俗称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使得该商标俗称具备了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功能。
商标俗称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商标本身的简称,如“索尼爱立信”简称“索爱”;第二,商标的民间译法,如药品商标“VIAGRA”的官方译名为“万艾可”,而民间则译为“伟哥”,又如汽车商标“LAND ROVER”的官方译名为“路华”,民间俗称为“陆虎”或“路虎”;第三,商标加其他限定简称,商标加产地的简称,如“广州本田”俗称为“广本”。由于这些俗称并非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有意使用,因此他们通常也不会注册,于是出现了第三人恶意注册“商标俗称”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