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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反向混淆”的损害后果
    首先,反向混淆侵害了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处于市场竞争的强势地位,在商品交易中往往大规模使用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或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使该标识饱和性地充斥于消费者的记忆中,客观上“淹没”或消除在先商标权人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社会公众就会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使用人,或者在先商标权人与在后使用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这样一来,法律为商标权人预留的注册商标使用空间就会受到侵害或侵占,商标权人寄予商标拓展市场空间、塑造品牌形象的期待将受到抑制;在先商标权人就不能充分自由地行使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合法的商标权亦受到侵害。反向混淆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在先专用权,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竞争的法治精神。如果法律对于商标的反向混淆现象不加干预,大公司就可以恣意抢夺小企业的合法商标,引发弱肉强食的恶性竞争,其结果无疑是可怕的。
    其次,反向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享有对商品来源的知情权、商品选择权及求偿权。而商标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免于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当在后商标使用人大肆宣传并使用他人商标抢占市场份额时,消费者客观上已认同该商标与在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联系,并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来源于商标后使用人。反向混淆行为引起了“混淆的可能性”,模糊了商品和真实来源,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了错误认知,并可能基于此误认而作出错误的商品选择,进而导致消费者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求偿权。因此,反向混淆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的知情权以及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及求偿权。反向混淆无益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无益于对市场秩序稳定安全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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