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的分类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分类。
1.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原则
以侵权赔偿是否具有惩罚性为标准,可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分为补偿性赔偿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侵权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了损害是赔偿的前提,有损害才有赔偿,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补偿性赔偿原则坚持侵权赔偿的目的是补偿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有效救济,填补损失即达到目的。惩罚性赔偿原则秉承的理念是加倍赔偿,在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之外,还应当给予额外的赔偿。
2.全部赔偿与部分赔偿原则
以赔偿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全部赔偿原则和部分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为依据,全部给予赔偿;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部分赔偿原则,在中国清代以前的侵权法中存在,比如“减半赔偿”制度,以及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部分行政规章中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加以限制,导致的部分赔偿问题。如今,部分赔偿原则已经退出历史舞台。
3.财产赔偿与同态赔偿原则
以侵权赔偿的不同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赔偿原则和同态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作为赔偿的唯一形式,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财产赔偿,损害赔偿具有鲜明的财产性的特征。同态赔偿原则,主要是在古代侵权法中表现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形式,已经为现代法律所摒弃。
除了以上分类之外,普遍认为现代民法应当坚持的侵权赔偿原则有: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等。本文将以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是否应当具有惩罚性为视角,着力研究补偿性赔偿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