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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非法转让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发展,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起到越加重要的作用。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注册申请的原始取得方式以及包括转让在内的继受取得方式。商标转让这种商标权取得方式相对于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即商标注册申请而言,具有需时短、风险小、程序简便等优势,但与此同时,商标的非法转让引起的纠纷也相应逐年增多。那么,如何才能趋利避害,避免商标权非法转让的发生呢?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是商标所有权人依法对其合法拥有的商标行使处分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商标权受让方获得商标权利的方式之一。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要进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是应当签订转让协议的,而且该款还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要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同时受让人也应当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进行保证。
    但在实践中,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具体要求只是规定由受让人一方办理商标转让申请,而且也不需要提交《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商标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在整个转让程序中,唯一能体现转让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就是由转让人签章的《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这样的程序设置,造成实践中商标所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受让人或第三人利用假冒公章或签字而进行非法转让的情况并不鲜见。
    有鉴于此,商标局在2005年出台了新措施,对现有的程序进行了完善:从严进行商标转让的审核,并对于商标权转让申请书以及商标转让协议上的签章进行重点审查,主要将其与办理该商标注册申请时采用的签字和印章加以比对,如不相符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商标局将驳回其转让申请。
    尽管商标局加强了对转让材料上印章及签名的审查,但由于商标局不具备鉴定公章真伪的职责和能力,只能对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印章及签名进行处理,并不能完全防范假冒转让人签章的行为,对于转让人及受让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存续也无法确定。实践中也出现过“僵尸商标”复活的情况,即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已消灭的情况下,商标权本应归于消灭,但商标权利仍在进行转让并经商标局公告核准。
    因此,在不能杜绝商标权非法转让行为发生的前提下,为更好地保障商标权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对此设置完善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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