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
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陪审团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心的问题。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应当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础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主要从三个方面掌握: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②侵权人的非法获利;③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公平合理的使用费或转让费。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计算方法,可以用于确定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时候,首先要确定一个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然后再根据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对于符合惩罚性赔偿条件的侵权人,可以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倍数,以此达到惩罚侵权人和保护权利人的双重目的。在确定具体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重点参考如下因素: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侵权行为对权利人和公众造成的不良影响、补偿性赔偿的数额、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威慑作用以及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2)应当对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作出限制
从外国的立法例来看,对惩罚性赔偿金上限作出限制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补偿性赔偿金为基数,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金的多少倍;另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最高数额。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采取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补偿性赔偿金若干倍的规定较为合适,一是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有具体的参照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一定制约,不会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无限膨胀;二是合理的倍数比固定的最高限额更为灵活,补偿性赔偿金的数额越高,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自然也越高,尽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水平上升,但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仍然可以适用,法律稳定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