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界定和评估体制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较明确,能够有效地对各种知识产权进行划分和评估,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法定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为激发其创造力提供了坚实的前提条件。
(1)从对知识产权的界定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的界定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确定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较明确。
人类社会的任何发明创造,都是在前人创造的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每一项发明创造,包括专利、著作等,都有与前人的知识成果及与其他发明创造成果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一个发明创造中所采用的其他成果的原理、方法,甚至如著作中直接引用其他著作原文等,这些问题都有一个权属的界定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能确认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知识产权主体所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使用。由此可见,虽然智力成果是由当事人创造的,但权利是由法律——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和保护的。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界定和充分保护,是对智力成果创造人产生有效激励的前提条件。
我国知识产权的界定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确定的。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是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基本法律为核心的,包括大量的配套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这些依据各个不同知识产权所划分的法律规范,详细地规定了各个不同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界限和法定权利,如我国《商标法》第八条关于商标权客体(商标)的定义的规定是,能够发挥区分作用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可视性”的界定就排除了音响和气味等“非可视性”标志的商标申请注册权。这些详细的界定进一步澄清了各种不同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有效避免了国外的知识产权在中国受到侵害,更加有效地保护了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对保护和激励知识产权主体的创造积极性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同时,知识产权界定也有工商行政管理准则、会计准则等作为辅助制度。它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产权价值的界定上,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上。
(2)从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体制来看,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国际合作的开展,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相继建立,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逐步建立并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的独占性,因此转让、许可、使用及侵权赔偿都涉及费用的计算问题,即无形资产的评估。知识资产是无形资产的一种,正确及时地对其进行评估,对于促进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始于1989年,第一个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诞生。我国于1993年全面开始实施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经过10年的努力,到2004年,统计显示,全国已有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10余家。另外,一般综合性的评估事务所也从事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全国共有这类机构3 800多家,从业人员达到62 000人,其中包括14 000名注册评估师。同时,我国还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地方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方法、标准、评估机构的设置,国有专利资产和非国有专利资产的评估,以及专利评估从业人员的条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至今尚无一种通行的或公认的标准,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