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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的确立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力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知识商品的价值逐渐扩大,知识产权的确立制度更加完善。
    (1)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力主体(即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具有多元化特征。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知识成为商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知识商品化的历史也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历史。
    每一项知识商品,都有其生产过程。生产过程的进行需要一定的生产条件,如实验室、实验材料、生产试验时间、生产期间的生产者自身的生存和受教育所投入的成本,以及生产配合人员的成本等。生产环节很多,周期很长,都涉及知识产权的价值构成和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在知识产权的最终权属界定问题上,如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内,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项规定说明,从我国申请人性质来看,至少可以分为个人申请人和单位申请人。2003年,自从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内的单位申请人的职务申请首次超过非职务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职务申请达到34 731件(较上年增长53%)。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逐渐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从总体上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主体包括公共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大型企业和个人。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众多知识分子的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是我国知识商品生产的源泉。
    (2)从知识产权客体的生产条件来看,它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其一,生产者接受教育所吸收的知识价值。其二,生产者在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中,以及教师传授知识中教师的附加值与所消耗的其他教学设施的价值转移之和。其三,生产者在学习过程中所投入的物质商品的转移价值。其四,个人在学习过程中吸收、消耗知识所付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其五,生产者从事知识传播、研究发明时付出的智力劳动、必要的体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其六,生产者从事知识传播、研究发明时需要的物质投入的价值的转移。由此可见,知识商品的生产(知识产权客体的产生)至少需要以下条件:教育的投入、物质的投入和知识的传播。
    (3)从我国的教育投入来看,邓小平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与实施提供了指导思路。在世界进入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的今天,教育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得以发展。以计算机网络教学的投入为例,世界上各类网络的发展速度很快,我国也组建了全国教育科研网络(CERNET),实现了与互联网(INTERNET)互联。我国计算机网络在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学校、教师可利用网络举办教学观摩,开展校际乃至国际范围的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研讨;网络远程教学的出现,打破了学习时间段的限制,让学生自由选择时段学习有关课程;接受高等教育者可以不放弃日常工作,选择自己合适的时间上网学习。由此可见,计算机网络教学的出现和应用,不仅使教学效果得到了明显改善,而且通过教学设施的价值转移和教育投入的加大,增加了知识财产的价值,知识产权资本不断积累并扩大。
    从其他投入来看,我国对知识产品的物质投入和技术投入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科研总支出不断增加,从1978年的52亿元,增加到1998年的438亿元,增长了8倍多;GDP从1978年的3 624亿元增加到1998年的79 3 95亿元,增长了21.9倍。这说明科研支出产生了一定的效益,物质投入和技术投入的增加,使知识商品的价值进一步增大。
    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流通中知识传播和知识再生产速度加快,使得在上述已经扩大的知识存量价值的基础上,知识产权资本的积累进一步加大。由于各个单项知识商品的价值加大,各项知识商品的存量增加,知识产权资本积累和扩大,知识产权的确立体制更加完善。这就使得我国知识商品的总体价值扩大,知识商品的竞争力逐渐加强,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上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从而使得以科技和经济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稳步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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