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主要作用
(一)激励发明创造与科技创新
实物形态物质财富的生产需要激励,需要有一种激励机制。而作为复杂的智力劳动产品,即知识财富的创造更加需要激励,更加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依法授予知识产品创造者或拥有者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一旦拥有这种排他独占权,也就有了这种知识产品及其物化的实物产品的市场,因而不仅能实现投资回报,而且往往能取得超额利润。这样,人们对知识的创造就有了积极性。根据德国一家研究单位统计,如果不建立专利制度,德国至少有30%左右的技术发明做不出来。应当强调的是,知识经济不仅以知识为基础,而且以知识的不断创新为其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知识产权制度不仅是知识生产的激励机制,而且更是知识创新的激励机制。某一知识成果的生产者或拥有者依法取得排他独占权,是以将知识成果向社会充分公开为条件的。同行或竞争对手面对该项知识成果形成的诱人的市场前景,往往只能望洋兴叹,不能仿制,否则就会因侵权受到法律制裁。要想得到这一知识产权或取得许可使用的权力,往往要付出高额的经费,而且在许多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又往往不会同意转让或使用许可。这就会激励同行或竞争对手,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必须在已有知识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做出新的知识成果并依法取得排他独占权。这种站在别人肩膀上不断前进的循环往复,就能有力地激励知识创新,有力地促进新的知识不断涌现。这对国家、社会及个人都是十分有利的。
(二)合理配置资源,节省科研费用,缩短科技进步周期
市场对知识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作用,主要是通过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实现的。在知识产权制度下,知识成果尤其是技术发明绝大多数以文献形式迅速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公众了解。这是知识产权制度所要求的。对技术发明者来说,由于技术发明得到了法律保护,因此对技术发明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也就不必担心了。这些知识成果信息,对知识的创造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在知识创造立项前如能充分利用相关的信息,主要是进行专利等文献的检索,就能准确把握国内外的发展现状,不仅能避免重复研究生产,而且能提高知识创造的起点。而在知识研究创造立项后的进行过程中,进行知识产权的文献检索研究,还能及时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如发现竞争对手已走在了前边,如已申请了专利,就要及时调整研究生产的方向,这不仅能避免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有利于在知识的研究生产中抢时间、争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如能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不仅能提高起点,而且能节约经费60%,节约时间40%。
(三)促进知识成果传播与应用
知识成果的价值主要在传播与利用中才能体现出来,而知识成果的传播与利用主要是通过交易进行的。然而,任何交易都存在交易安全问题,知识成果的交易也不例外。无论对生产者还是投资者来说,只有知识成果在安全和经济收益得到保障的条件下,才愿意交易。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知识成果交易安全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它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和统一有序的经济环境。以技术扩散为例,专利保护制度使技术转让有法可依,有利于达成交易。因此转让的技术取得专利保护后,技术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就有了安全感,不必担心其他人会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该项技术来与之竞争。此外,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也能对发明企业的保密信息提供法律保护,从而能避免企业雇员和其他人非法泄露、利用有价值的保密信息。当然,知识产权制度在对创新成果的权利人给予一定期限的独占权的同时,又考虑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取得一种均衡。为此,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创新成果的内容以专利文献的形式充分向社会公开。这就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任何需要采用该项发明创造成果的人,都可以及时以合适的代价取得实施许可,而且一般来说,发明创造的许可使用越快、越多,对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越有利。这两方面积极性的结合,极大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目前,全世界的专利文献累计达4000多万份,这是一座巨大的凝聚人类智慧的科学技术宝库。专利文献最详尽地记载并最迅速地传播着人类90%以上的最新创新成果。
(四)促进科研开发专业队伍的形成
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没有形成发明创造成果实行有偿使用、转让的机制,发明创造的完成人除非自己实施,否则就根本不能取得利益。因此发明创造工作只能依附于实际生产才能成为谋生手段。而一旦发明创造的完成人自己直接投入生产过程,也就不可能再有充裕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从事再发明创造,这就制约了发明创造专业队伍的形成,影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以后,发明创造成果的有偿使用、转让机制的形成,使科技成果本身成为一种能获利的商品,这就促进了科技研究开发专业队伍的形成,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