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权保护之完善(2)
比如向商标权人付费取得商标使用许可而不是进行仿冒,这实际上是意识形态的作用。因为每个人的个人行为都会受到一定的习惯、准则等行为规范的调节,他也会考虑规则,而对规则的考虑正是因为人们受到自己内心道德观和价值观的支配,可见灌输道德观和价值观等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的内容是有作用的。意识形态是一种节制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的环境,并被世界观引导,从而使决策过程符合法律制度的要求。意识形态的主要作用是促使一些群体不再按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个人计算来行事。比如意识形态的主流是要让人们自觉地维护商标权人的权利,同商标侵权行为作斗争,时间一长人们自然形成了一种习惯和规则感。作为节制机制的意识形态很难用一种高压方式形成,只有当人们意识到维护现存制度对其有益时,即认识到制度存在的意义时,才会自觉采取行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由此可见,一种意识形态的形成必然会涉及对制度合理性的充分认识。商标与商品密切相关,它最重要的一个功能在于保证商品的一贯品质。法律赋予商标权人排他性的独占权,其目的是给商标权人提供一个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激励,商标权人也因此承担了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商品质量的好坏与消费者的权益息息相关。消费者之所以接受并认同某一商标,主要是因为它表征的商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完善,商标与消费者的利益联系在了一起。商标权人对某一商标的自然垄断,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是商标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而商标侵权行为破坏了这种垄断,也必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由于侵权人在其他场合又是消费者,其自身也存在着被其他侵权人损害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广大消费者(包括侵权人)中形成一种反侵权的意识形态是可能的。然而,这种意识形态的形成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尤其是要将它上升为主流意识,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法制宣传、灌输尊重权利的价值观、道德观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意识到保护商标权对自己有好处,从而自觉地同侵权行为作斗争。
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地区经济的集团化使得国际市场的概念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国际商品贸易日益频繁,一些驰名商标成了某些国家的象征。我国实施名牌战略,也是为了创造出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名牌产品。商标越来越多地体现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利益,凝结着民族的智慧、情感与尊严。人们把保护商标与爱国主义联系在了一起,商标保护因此从单纯保护商标权人、消费者的利益上升到维护国家的利益、尊严的高度。这个高度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反侵权的主流意识成熟的脚步,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具有广泛基础的反侵权的力量,商标权保护机制的作用才能最终真正发挥出来。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产生于商品生产之后,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与商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商标反映一种商业社会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是通过在市场上把标记与产品不断地联系在一起而产生的。它作为一种呼叫功能的听觉符号或者识别功能的视觉标记,又是一个蕴涵了重要商情信息的符号。一个小小的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它是质量的保证,人们已经习惯于认牌购买商品;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而言,它意味着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预示着该企业商品的市场份额;对于社会经济而言,商标的迅速发展会带动起一批相关行业的发展;对于国家而言,一大批国际知名商标的产生就会给国家的出口带来快速增长的利润,并且,通过知名商标还可以将中国的企业文化乃至国家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
回顾一千多年来我国商标及商标制度的演进过程及我国的商标从简单的标记走向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商标的发展历史并不仅仅是其自身的发展历史,也是整个社会经济文化不断进步的一个漫长的过程。商标制度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进步与完善。今天我们已经拥有独立的商标立法,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更清楚地认识到商标本身所蕴含的商业价值,更加注重通过商标的使用保护商品和自己的企业。尽管如此,我国的商标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以及由商标衍生出来的一些行业的规范等。我们只有通过对市场经济和商标制度本身更加深入地研究以及对商标立法的不断完善,才能够使我国的商标制度一天一天地逐步走向完善,使其为保护商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乃至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中国的品牌、商业、文化推向世界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