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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标权保护之完善(1)
    商标代表着利润和比利润本身还重要的市场,是企业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要有效遏止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商标保护机制。即形成以完善的商标权制度为核心,以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为后盾,以反侵权的主流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有效机制。具有良好信誉的商标意味着潜在的利润和市场。商标的这种积极作用正是商标侵权行为泛滥的原因,也是国家为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大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原因。
    如果任由商标侵权行为猖獗地发展下去,将导致下列后果:①商标信誉降低,商标所有人的潜在利润被侵占,商标所代表的市场被挤占并萎缩。②商家提高商品质量、加强广告宣传、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来争创名牌产品的积极性就会降低。③由于消费者识别能力有限,侵权商品的泛滥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极大的侵害。④市场机制由价格、供求、竞争三大机制有机组成,侵权商品的泛滥使三大机制的有效运行遭到破坏,从而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的无序和混乱。⑤在国际贸易中,侵权商品挤占了有限的贸易配额,减少了真实商品的贸易机会,损害了真实商品的声誉和商标权所有人的经济利益,甚至直接影响国家的商业信用、经济利益和国际声誉。⑥商品是社会的财富,而假冒、侵权商品大都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得不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最终只能大量积压或被销毁,这不仅造成劳动力、生产资料和生产服务资源的浪费,也使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机制难以正常运行,从而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国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途径来自三个方面:建立制度、意识形态、实施机制。
    首先,针对商标权保护制度建设上的不足建立了完善的对策。目前,我国形成了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民事责任制度为基础,以商标法和已加入的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地区公约为核心,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商标权保护体系,各项商标权保护制度已基本具备,在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程度远远超过了版权和专利权。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①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侵权问题没有规定;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缺乏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规定法定赔偿金的数额较低,不足以有效遏止投机心理;③对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给商标保护带来的新问题,如商标与域名的冲突、网上商标侵权等未在商标法中予以明确规定;④商标法中对侵权诉讼中可采取的临时措施的具体适用情况规定得较粗,既不利于原则性地掌握,也不利于具体操作。
    完善上述各项内容,就需要把强制性的措施、技术性的规范、政策导向性的规定和法理性的阐述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同时,要注意将这四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使其既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层次性,又能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切实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出法律的规范、导向、教育、惩戒功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首先,针对商标权保护实施机制的缺陷建立补救措施。任何一种机制作用的发挥都需要解决好外部动力、自身功能、运行效率的问题。商标权保护实施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是如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商标保护实施机制中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保护机制动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地发挥服务保障作用的职能意识较差,广大消费者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直接和深层次危害认识不足,配合打击侵权行为的参与意识不强。由于动力不足,致使大量的商标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其次,保护机制的自身功能尚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商标权人之间,还缺少中介环节,有的虽有中介环节,但各中介环节之间还没有形成配套关系;还有的即使中介环节自身客观上已经自然形成了配套配合的关系,但还没有被保护机制纳入其中。但社会对其功能的认识特别是对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认识不足,各行业也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但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还不善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目前还没有足够的处理能力,甚至还没有提出问题的能力。第三,商标权保护机制的运行效率不高,这也是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表现是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问题效率较低,久拖不决,与现代大众传媒协调配合不够得力。因此,客观上降低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弱化了审(处)理侵权个案对社会应有的教育、导向和震慑作用,直接导致商标侵权行为的泛滥。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法理学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入手,规范企业(商家)作为被保护人在享有保护权利的同时,应该而且必须履行的相关义务,主要是信息、资金(即相应的反侵权投入)、技术等方面的义务。二是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强化职能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通过迅速果断、严谨细致的案件受理和问题处理,有力地打击侵权行为,努力维护国家作为权利保护者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一些潜在的和已经发生但尚未发现的侵权行为自我终止。与此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和协调配合,真正使司法和行政执法符合信息时代的要求,反映民众的意愿和震慑投机心理的作用。三是要大力培育商标权保护咨询和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团体的作用,从而使商标保护机制的运行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商标权保护机制运行动力不足,自身功能不健全,运行效率低的问题。第四,针对反侵权意识形态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意识形态是法律法规产生的思想基础,对法律法规的推行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一种反侵权的主流意识对于强化制度内在的约束力,并最终实现制度的目的是至关重要的。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中指出:“我们观察到,当收益超过成本时人们违反社会规则;我们同样也观察到,尽管个人主义的计算要他们不这样做,人们却遵守这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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