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遭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指的是一国在保护知识产权名义下,采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措施。当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应用到跨国生产经营当中时,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就与进出口贸易联系起来,成为各国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思想是保护权利人所享有的基于创造所产生的财产权,但是,当知识产权固有的垄断性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扭曲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时,就成为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
由于中国产品在价格上的优势,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发达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限制主要是靠提高进口关税的方式进行。加入WTO以后,关税壁垒和行政壁垒的减少,使知识产权壁垒作为企业占领市场和保护市场的作用与功能日益突出,日益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导形式之一。据商务部统计,加入WTO以来,我国有2/3的出口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壁垒,有2/5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每年我国因技术壁垒而遭受的贸易损失达到200亿美元左右。
不少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在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程度远低于发达国家的现状,滥用知识产权措施,进行不公平贸易,限制进口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并进行技术垄断,控制了世界上绝大多数高科技的专利权。面对中国的巨大市场,跨国公司纷纷在中国设立知识产权部,对其在华知识产权活动进行系统管理。它们凭借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优势,以知识产权壁垒严密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近年来,我国受理的国外专利申请越来越多,特别是在一些可能成为经济增长点的高新技术领域,大多数专利被外国专利所覆盖,在一些高科技领域外国在华专利申请占主导地位,对我国的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产生了严重影响。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两种:
1.限制进口
在知识产权体制下,限制进口的商品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侵犯专利权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一类是平行进口的商品。
禁止侵权产品的进口无可非议,但作为知识产权壁垒主要涉及平行进口。所谓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一项知识产权在两个国家同时受到法律保护时,一国进口商未经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从另一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手中进口并销售该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商品。无论是专利、版权还是商标权,都属于平行进口。根据权利用竭原则,平行进口应当被允许,因为它将使消费者拥有更大的、更廉价的消费选择,也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场的垄断与割据。然而,目前许多国家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采用不同的方法阻止商品的平行进口。最常见的做法就是,许多跨国公司在全世界申请了大量的专利,但这些专利几乎都没有被许可实施,其目的是阻止当地企业生产相同或相似的专利产品,或是限制任何第三国或企业进口相同或相似的专利产品。
2.进行技术垄断目前跨国公司掌握了世界80%以上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专利权,控制着80%左右的尖端技术,大量的专利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而且跨国公司还在继续利用其技术优势,在成员国中不断申请专利,进行“技术圈地”运动。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经过授权才能使用这些专利,否则就构成侵权。然而,发达国家所开出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用一般都相当高昂,这对经济上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显然是极为不利的。另外,发达国家还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对技术出口进行限制,禁止将一些高新技术出口到发展中国家,这也成为一种贸易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