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
宣讲要点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
仅用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经营者的显著特征。另外,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另外,商标法第11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如“畜乐”畜药、“远声”乐器等,即属于暗示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典型案例
孟某家住A市新河镇小芮庄。小芮庄四面环山,交通条件极差,信息闭塞,庄里的50多户人家只能依靠出售山里的木材为生。每次有客商过来,村民都不得不把木材用肩扛到几里之外的公路口。2007年,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庄里拥有了第一条环山公路,使外地的运输车能够直接开到庄里,方便了客商,也带来了商机,更给村民带来了大量的商业信息。2011年起,许多外地商人借助该庄有利的自然条件,直接在庄里办起了木材加エ厂,使得村民不用出庄就能找到活儿千。庄里的人近年来挣了不少钱,有的索性自己开起了小作坊,生产各种木制家具、三合板、兵兵球拍等。2013年5月,一个外商到村庄考察,并特意找到孟某,打算由他出资孟某出カ,开办一个专门生产兵兵球拍的公司。孟某一个朋友建议他将生产的乒乓球拍注册个商标,一来可以对外做广告宣传,二来可以抬高产品身价。于是,孟某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健身”两字为商标。
专家评析
本案中,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是不会予以核准的。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除几种需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都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换句话说,申请注册商标是孟某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予以核准,作为注册商标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一项规定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为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由此可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就孟某的情况而言,因为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健身”两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作用,很难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故商标局将会驳回孟某的申请。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十ー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