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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违背社会公德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宣讲要点
    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服务标识,更是一种具有文化功能的知识产权,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因此,商标使用的图形、文字或者组合,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不能违背社会公德。
    既然商标是一种公开标识,具有向公众传达某种意思、思想的特点也就决定了商标使用并不是随意的,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我国,商标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将上述法律原则落实到商标使用中,要求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民族团结,也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公共道德,并应遵守国际惯例。
    典型案例
    甲公司长期从事儿童玩具的生产和销售,2005年年初,其委托某印刷厂印制了1万张商标标识。然后将这些商标标识贴在该厂生产的玩具上进行销售,取名为“二奶”玩具,并在玩具的外包装上印有一丰满妇女的形象。这些玩具销售到省外后,销售额达到了5万多元。某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该批玩具进行了检查,随后,工商局认为甲公司滥用商标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查封了所有剩余玩具,并对甲公司给子了相应的罚款。
    专家评析
    案例中,甲玩具厂以“二奶”作商标标识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8项中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使用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是指商标不得包含淫秽、封建迷信等内容。如以“鸦片”作化妆品的商标,再如案例中以“二奶”作为玩具的商标等,都是我国社会公德所不允许的。某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调查认为甲玩具厂确实使用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有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予以制止,要求该厂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我国商标法规定,行为人并不一定要使用注册商标,但是,即使是使用非注册商标也要受到商标法的规制,除不得使用上述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模仿使用国内外的驰名商标。
    比如我国国产葡萄酒中著名的品牌“长城”,被模仿为“长城长”、“新长城”等。由于模仿驰名商标的目的其实就是故意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让消费者误认该产品就是驰名商标或者是同一个公司生产的,搭驰名商标的便车,借以提高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因此,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竟争,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2)不得直接用商标表明产品的直接功能。
    比如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如纯棉服装、矿泉水、剧毒农药等。
    (3)不得使用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标。
    (4)避免使用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徵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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