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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POST TIME:2021-10-23 11:19
    商标标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商品上随处可见,醒目而直观的商标标识会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所谓商标标识,是指贴附或者印刷于商品本身或者商品包装之上,包含商品的商标及其他文字、颜色、图形等以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标识
    非法制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人不仅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被侵权人还有权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得到侵权赔偿。
    典型案例
    某食品厂专门生产高档食品,已经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定的位置,并深得广大消费者喜爱。前不久,有人向该厂负責人报告,说宋某经营的印刷厂正在印制有某食品厂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得知这一消息后,该厂负责人向工商局进行了举报。エ商局对宋某的印刷厂进行了检査,果然发现印有某食品厂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和包装袋。经鉴定,这些非法印刷的包装盒上的注册商标与某食品厂的商标注册证上的“×x”注册商标一致。由于宋某所涉及的违法数额重大,市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虽然宋某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这根本不能弥补某食品厂所受到的损失。有些人说,某食品厂可以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宋某判刑后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宋某赔偿某食品厂的损失;另外一些人则认为,一旦宋某被判刑,其便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某食品厂就不能再要求其赔偿了。
    专家评析
    本案中,宋某非法制造并销售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包装盒和包装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宋某非法制造并销售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侵害了某食品厂的合法权益,且其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数量很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的规定,其已触犯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因此检察院以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是合法的,宋某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宋某侵犯某食品厂的商标专用权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4项的规定,宋某本无权制造某食品厂的“×x”注册商标,但是其为了营利而擅自制造了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并且其目的是为了买卖该商标非法营利,其行为侵犯了某食品厂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某食品厂有权要求宋某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宋某受到刑事处罚后,并不影响某食品厂向其索赔。这里的关键是当宋某非法制造并销售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受到刑事处罚后,某食品厂是否还能向其要求赔偿?根据商标法第67条第2歉的规定,当宋某非法侵害某食品厂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受到刑事处罚后,某食品厂仍有权向其索赔。因此,认为宋某受到刑事处罚后就不承担其侵权賠偿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宋某究竟应当赔偿多少呢?数额应当依法计算。根据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被侵权人获得侵权赔偿的方式有两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某食品厂可以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要求宋某赔偿。此外,某食品厂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宋某赔偿某食品厂的损失。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ー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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