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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英商标注册中低俗用语的认定比较
    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及国际公约均规定了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因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很多,法律法规无法完全列举所有的情形。其中的一种情况比较难以判断,即标志中含有低俗用语而导致该标志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低俗用语是多元化社会中的语言文化现象,有轻蔑、讥讽、挖苦、谩骂、攻击、戏谑、调侃等多种类型,除了戏谑和调侃等可在一定程度上被大众所接受的用语外,其他的低俗用语通常不被文明社会所认可,使人反感、不悦,有的甚至具有强烈的冒犯性。商标具有传播的社会属性,与个人的言行相比,其传播及影响的范围更加广泛,如若将低俗用语注册为商标,则将有损公共秩序或道德。商标权是消极权利,当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商标权必将受到限制。[1]因此,在商标注册中,对低俗用语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英国法院曾在2006年对Woodman v French Connection Ltd(以下简称“FCUK”案)案做出判决,主审法官对有低俗用语嫌疑的商标“FCUK”做出认定,引用了丰富的案例和法规作为支撑,最终认定“FCUK”商标并未违反《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中规定的“公共政策和公认的道德准则”,可以继续使用;我国法院于2017年对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MLGB”案)进行审理,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MLGB”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制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的行政裁定。
    中英两个案件虽然相隔十余年,但存在不少相似之处。两个案件体现了两国法官对公共秩序的界定,以及对低俗用语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的认定,但两国法官在认定“低俗用语”时均缺乏清晰的条理,有些论述存在逻辑错误。同时,英国在商标法的制定和司法实践上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有不少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商标注册的典型案例。随着我国具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注册,在商标注册审核和低俗商标的认定方面,对英国法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的实践提供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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