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用来质押
宣讲要点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通常也简称为商标权质押或商标质押。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典型案例
钱某下岗后自筹资金做起了服装生意。由于钱某经营有方,很快就赚到不少钱。看到別人办厂、开公司赚的钱更多,钱某就琢磨着自己办一个服装厂。去年,钱某的愿望终于实现了。为了能有自己的品牌,钱某专门注册了属于自己的“云祥”商标。但万事开头难,钱某虽然办了厂,但毕竟刚起步,没有什么固定的客户,钱某希望通过做广告来增加知名度,从而招徕客户。这就需要有一笔不小的资金,再加上其他花费,厂里的资全周转出现了一些困难,所以想去银行贷款。钱某知道去银行貸款一定会要求提供担保。
专家评析
本案中,钱某可以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提供质押担保。
实践中,能用来质押的不只有动产,还有一些权利,如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果以钱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那么其应当和银行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歉,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