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400电话
  • 微网小程序
  • AI电话机器人
  • 电商代运营
  • 全 部 栏 目

    企业400电话 网络优化推广 AI电话机器人 呼叫中心 网站建设 商标✡知产 微网小程序 电商运营 彩铃•短信 增值拓展业务
    参加某企业向社会公开征集商标图案活动的权益应如何得到保护
    宣讲要点
    严格来讲,参加某企业向社会公开征集商标图案的活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一味地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可能无法可依,这就要求受害人学会从多种角度出发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来说,参加某企业向社会公开征集商标图案的活动,实际上在参加者与某企业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参加者权益的保护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既然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定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查。
    典型案例
    刘某是美术学院三年级的学生。2002年5月,刘某在学校的校报上看到一则征集商标图案的广告,大致意思为:“A公司是一家国内某行业的知名公司,现公司推出一种新产品G,为了进行新产品的前期推广,提高产品的知名度,特向社会公开征集该产品的商标图案。参赛作品要求:具有新颖性,能大致体现本商品的性能、特征,符合商标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大赛共设三个奖项:一等奖1个,奖金10万元;二等奖3个,奖金3万元;三等奖5个,奖金5000元。望有意者于2002年6月15日前,将自己的参赛作品寄到A公司商标图案设计组。”刘某从小喜欢图形设计,看完广告后,就着手收集该产品的相关资料,设计出了3种商标图案寄给A公司。1个月后,A公司商标图案设计组的人员通知刘某设计已被采用,获得了本次比赛的三等奖,并告知3天内可以收到由A公司寄出的奖金和银制商标纪念图像一枚。而当刘某看到A公司选定的商标图案时,却发现该商标除了图案内造型元素的两个基本形状被稍作位移外,其余部分跟刘某设计的商标图案毫无差别。刘某的设计既然已被采用,为什么A公司只给了刘某三等奖的奖励,刘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家评析
    本案中,此种在报纸上公开征集商标图案并给奖励的情形,并不是国家法律明确直接规定的情形,其权利义务也不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一般来说,多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
    该单位在报上登载的征集商标图案的广告实际上是一种要约邀请。刘某参与了本次活动就构成了要约,对方若采纳了刘某的作品则构成一种承诺,双方之间也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就这则商标图案征集广告来说,A公司希望有意者向自己寄送参赛作品。作为参赛者,刘某既然向A公司寄送了参赛作品,则表明刘某有参与此次活动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对A公司来讲,它如果选中本次活动中某一参赛者的作品,则意味着它作出了承诺且应该按照商标图案征集广告中的约定履行自己颁发奖金的义务。
    从案情中不难看出,A公司似乎已经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几乎没有违约,至于刘某对自己所拿到的奖项表示怀疑,那还要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中去找依据,目前还没有现成法规来规范这种公开征集商标图案并给奖励的情形。因此,我们建议刘某仔细分析一下当时A公司在报刊上刊登的广告,再来考虑自己的权益维护问题。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東。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ー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上一篇:将他人服务商标作为招牌名称是否构成侵权
    下一篇: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 相关文章
  • 

    © 2016-2020 巨人网络通讯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ICP备15040257号-8

    参加某企业向社会公开征集商标图案活动的权益应如何得到保护 参加,某,企业,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