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宣讲要点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个部分,它与注册商标同样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标志的作用,但又与注册商标有着本质区别,未注册商标因没有经过注册,而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抑。如果将未注册商标在广告、商品说明书中以“注册商标”、注”、“R”等字样使用,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依照商标法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
甲啤酒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请“光辉”商标注册,在未经商标局正式核准的情况下,甲啤酒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委托当地的一家印刷厂印制了带有“光辉”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15万个。10月,国家エ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报送的申请文件不齐全为由,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甲啤酒有限公司本来对这次商标注册中请很有把握,谁知半路出了问题,但为了产品能按时出产,就一边补齐文件重新中请,一边将已印制好的15万个商标标识用于包装。7500箱啤酒经过包装后,由经销商提走,经营额为32万元。2010年1月,甲啤酒有限公司取得“光辉”注册商标。但时隔不久,工商局认为甲啤酒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将未核准注册商标“光辉”以“R”标记使用在其生产的啤酒上,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甲啤酒有限公司负责人肖某认为,甲啤酒有限公司只是在商标核准期间提早使用了注册商标“光辉”,因为该商标后来已获得核准注册,所以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专家评析
本案中,甲啤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核准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工商局有权对其处以罚款,甲啤酒有限公司起诉工商局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肖某经营的甲啤酒有限公司在“光辉”商标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注册标记,欺骗了消费者,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虽然“光辉”商标在2010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但肖某的使用行为是在商标核准之前所为,注册商标不具有追溯的效力;又考虑到贴有注册商标标记的7500箱啤酒早已售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若作出停止侵害、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已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甲啤酒有限公司处以4万元的罚款是合理的,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这也意味着,甲啤酒有限公司若对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起诉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