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升级之制度保障
1.立法保障:国家推进与地方自查的并进
(1)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国家法律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与立法价值来源。首先,完善知识产权基本法,并以此为核心协调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其他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可能产生影响的立法内容。其次,增加与完善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方面的立法,以提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应对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中可能出现的摩擦。最后,针对 《2019特别301报告》中强调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问题,在刑事立法中回应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诉求,以期符合正义理念的实质性要求。一方面对现行刑法罪名的规定予以完善;另一方面调整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规制,提升罚款限额,完善罚金刑,增设资格刑及提高部分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
(2)全面自查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并规范。 《2017特别301报告》中指出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问题,虽然在综合评价指标中,未获得地方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公因子,但在F2中,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范性文件贡献值均达到70%以上,地方立法也需要进行相应升级。首先,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阻碍科技进步与创新、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要筛选出来并修改完善,尤其是对可能提高外国主体市场准入门槛、限制主体身份的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其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管理实现制度化,严格遵守程序,加强合法性前置审查与备案审查力度。最后,在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应坚持推进严保护、完善大保护、优化快保护和保证同保护的基本原则,加大风险防控及侵权后的救济力度,推进综合运用快速确权、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各种渠道,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保证在知识产权确权、维权等过程中为地区内外企业提供同等待遇。
2.执法保障:自行圆满与司法衔接的双刃
(1)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数量、强度与效率的统一。作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评价因子,行政执法的数量、强度、效率三方面同时升级,可以达到最优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效果。首先,积极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帮助解决知识产权侵权与其他类型纠纷。目前许多省 (区、市)已经制定了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受理纠纷案件的流程规范与监管机制,未建立的省 (区、市)应积极确立良好的规范。其次,充分发挥行政职能,利用大数据进行违法信息收集与处理,并与司法侦查机关共享。再次,严格执法,提升知识产权执法强度,并完善举报投诉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跨地区举报投诉案件转办协作,探索投诉举报先收到行政部门责任制,解决市场主体投诉无门困境。最后,搭建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申请、确权、转移转化及侵权举报平台,创建 “一站式”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新模式。
(2)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司法审判的高效衔接。2017年全国查处商标一般违法与侵权假冒案件量为30130件,而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量仅为172件,约占0.57%。近一半省 (区、市)的移送量为零,即使移送最多的浙江省也不足2%,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的移送量则更少。在国家统一要求的基础上,各地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行政、司法部门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案件移送与部门联系规则,进一步明确在衔接过程中的各部门职责,促进信息沟通与共享。其中,尽力统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刑侦、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与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设立联席会议等机制,确立专门的联络员,加强沟通和联系。
3.司法保障:专业审判与社会教育的统合
(1)探索知识产权刑事立案侦查集中管辖。整合公安部门刑事侦查内部管辖分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经侦部门,针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类型,统一由知识产权经侦部门受理,即使全国统一改革较为困难,各地区也可以根据实际先行探索,尤其在自贸试验区更可以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除符合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等要素可以进行管辖外,探索仅具有被害人在区域内一项要素的情况下,具有一定证据支撑时可以申请由本地知识产权经侦部门受理。公安部门受理案件后同级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同时当然取得管辖权,避免出现知识产权经侦部门转交同级检察院时因管辖问题而迟迟无法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又难以立案的情况发生。
(2)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主导性。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与示范作用,现实中未正式运行的知识产权法庭,应推动尽快开展工作以专业水准进行司法审判。首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殊专业性对知识产权法官在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并在有条件的法庭配置专门的技术审查官,也可以从科研院所、技术公司等研究或实务部门选拔一批技术人员以 “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庭审。其次,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完善多元解纷机制。一方面注重调解前置工作的开展,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室;另一方面,由法院法官、助理审判员等人员与调解员共同组建调解速裁团队,直接出具调解成功需要的法律文书。同时建立联络员机制,负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协议的司法确认相关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探索针对私主体间纠纷解决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最后,在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同时,畅通世界各国参与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平等保护国内外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对所有主体一视同仁,适用同一裁量标准。
(3)促进司法审判与公众保护意识培养的有机结合。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与公众保护意识密切相关,它们与运用指标共同构成影响F1较大的指标。首先,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公开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增强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切实感受,并设立有奖举报等制度,激励公众的参与积极性,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转变。其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与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及网络、报刊、电视、新媒体等途径,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后,借助公众力量参与,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打击侵权犯罪行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