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的负面影响
我国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也就是说申请人只要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的申请,审核通过那么就可以获得商标的专用权,而不需申请人已经实际地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可以说,商标权注册制度采取的先申请原则,本质上是鼓励商标抢注的。[3]另一方面,具有显著性的商业标识是有限的,为了令商业标识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商标法》并不禁止市场主体对商标的争夺,在实践中出现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也是市场竞争所允许的,前提是商标抢注行为合乎商业竞争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商标抢注本是市场竞争的体现,每个市场竞争者都希望抢先获得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从而为自己在商业竞争中获得领先优势,基于此种期望,商业主体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是商标抢注一旦超越了正当的范围,则会转化成危害市场竞争,损害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导致严重的后果。
商标恶意抢注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令真诚地从事实业的竞争者蒙受无谓损失。[5]当恶意抢注者通过注册审核,获得已经使用的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专用权,那么就会借此机会通过商标许可或转让牟取暴利,亦或者给意图使用商标的人设置障碍,令其丧失竞争优势。而由于待使用或使用中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抢注,那么有意继续使用商标的人需以高昂的价格获得抢注人的许可或转让,否则只能面临诉讼的风险或放弃使用该商标。抢注人不以使用商标为目的,而是想通过商标交易从被抢注人身上牟取利益,这不仅违背了商标使用的初衷,还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若放任商标恶意抢注的发生,也是对不劳而获思想的无形放纵。恶意抢注人只需付出申请注册的费用就能获得巨额的许可转让费用,其既没有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也对商标上商誉的凝聚没有任何的贡献,但是恶意抢注人却实际地享有了商标的利益,这无疑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表现,同时也是钻营法律制度的表现。[6]
除此之外,商标恶意抢注也会加重商标注册和审核压力,据《中国商标品牌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7)》,[7]2017年,商标局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425.2万件,而驳回及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159.5万,商标异议申请量是7.3万件,在不予注册及部分不予注册的2.2万件审查决定中,属于制止恶意注册的共有5734件,占异议成立(部分成立)案件的26.6%。由这些数据可判断出商标局每年要处理的商标申请量非常巨大,这其中不乏恶意抢注的申请。恶意抢注人想方设法地霸占未注册的已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图从此获得巨额利益,但其不会考虑恶意抢注给商标局的审核带来巨大的压力及审核效率降低的问题,更不会考虑到由此引发的对真诚利用商标的主体因商标确权慢带来的利益减损。[8]商标恶意抢注不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助长不劳而获的歪风,而且给商标的注册申请和审核带来沉重的压力,令真正从事实体经营的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然而,如前所述,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只能从商标注册程序阻止商标恶意抢注,但无法阻止企图从商标恶意抢注中获利的主体向商标局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依然面临极大的审核压力,而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因此受到牵连。笔者认为,商标恶意抢注发生频率的降低,不仅依靠商标注册程序的把关,还要减少恶意抢注人的申请量,两种措施双管齐下,才能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抢注,使商标的运行回归原有的效用。而恶意抢注人申请量的减少则有赖于规制恶意抢注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只有当不正当的申请行为被严厉地惩罚,恶意抢注人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时,他们才会有所收敛,而其他人也会引以为戒,不敢轻易进行商标的恶意抢注,这就能有效抑制商标恶意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