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与商标本质的关系
在我看来,商标的本质不应当仅仅只是要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它应当是承载着商标背后所包含的知名度、商誉、产品或服务类型和服务品质等于一体的抽象的载体,其含义远远不止作为产或服务的识别标记本身。刘春田教授曾说“商标使用人的目的却是要使特定商品与由符号构成的特定标记之间建立起联系,使客户或消费者将该标记作为特定商品的标记。商标权要保护的正是这种商品与标记间的联系。”因此,我认为商标的本质应当是所有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类型、价格、来源识别以及商誉的认知的载体,通过商标这一具象的符号联结相关公众抽象的认知,以建立起目标商品与商标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
显然,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是空白的,不具备声誉和市场;苹果公司明知有“IPAD”商标存在仍然侵权固然是破坏了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但是其侵权行为反倒是真正让“IPAD”商标有了价值,创造出了惊人的利润。商标的本质是公众对整个商品或服务的认知的载体,而商标使用就是联结具象符号商标与抽象认知的充要条件。商标要使用才具备商标中“活”的功能,未曾使用过的商标在相关公众的头脑中是全无认知的,不经过商标使用,消费者不可能知道它所代表的商品是圆是扁、服务是好是坏,更不要提产品定位、知名度和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的商誉如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