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用权概述
广告之父奥格威曾说:“商标是企业的门户,是消费者了解企业品牌的窗口。”因此,商标如果被他人抢注,会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混淆,最终给企业招致巨大损失。为避免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先用权制度应运而生。
(一)商标先用权的概念
我国《商标法》根据是否注册将商标划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使用人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有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相同的商标。这时,在先使用人的权益受到侵害。2013年,立法上允许商标先用人对其他已经取得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享有抗辩权:其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二)商标先用权制度的构成要件
商标先用权在司法裁判中如何认定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使用者是否拥有商标先用权,须满足三个构成要件:
1.在时间上须连续使用、不得中断
未注册商标的先用者在一定时间内连续使用该商标,这是认定商标先用权的重要标准。我国采取注册主义原则,未注册而使用的商标,应当持续使用,不适中止、中断的规定。
2.积累并拥有一定的影响力
《商标法》对适用商标先用权的前提是必须“具有一定影响”,笔者对“影响”理解为在既定的经营范围内产生了“知名度”,能够为公众所认可。
3.先用者主观方面系“善意”
我国立法者将“善意”作为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权一项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善意”难以作出统一的判定标准。笔者认为,可以依据《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念来判断系“善意”还是“恶意”:不知情即为“善意”;“知情”即为恶意。先用人提出抗辩时除需要证明商标已经具备一定影响外,还需要证明注册商标者具有主观恶意。2006年,美国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美国某公司列举了大量证据证明上海某公司系“恶意抢注”,如美国某公司在中国设立时间远远早于上海某公司;美国某公司为品牌扩张投入了大量资金作市场推广等,以此证明 “某咖啡”商标在中国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而上海某公司明显具有攀附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对该商标提前抢注,故法院最终判定上海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