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地理标志最新立法进展及类型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最主要的是商标法保护、专门立法保护这两种模式。前者保护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欧盟为代表。
商标法下的保护,主要是以集体商标、认证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专门法下的保护则是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专门的保护,属于更加高水平的保护,法律效力更强。
正如前文所述,大多东盟国家因为与欧盟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或者因为受到欧盟的资金、人力等支持,在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上选择了专门立法保护的模式,但是也有少数国家仍然选择将其放置在商标法下保护。
(一)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在专门立法保护的东盟国家里,新加坡较为特殊,其国内并无需要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但却经历了两次专门立法,其中1999年地理标志法案为履行TRIPS协定下的国际义务,2014年地理标志法案则是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产物。
与1999年地理标志法不同的是,2014年地理标志法不仅在法条的数量上进行了扩增,由12条增至90条,而且在内容上,2014年的地理标志作出了以下三点改进:(a)设立地理标志注册处;(b)在新加坡授予加强的地理标志保护;(c)为地理标志提供改进的边境执法措施。而这三点恰好都是欧盟与新加坡进行双边谈判时对新加坡新法案的要求。由此可见,新加坡新法案的修改受欧盟影响极大。
新加坡2014年地理标志法中规定了较为详尽的法律内容,包含了对可能涉及的术语解释,保护地理标志的方法如诉讼,补救措施,处置、交付命令等,适用例外情形,地理标志登记处和管理,地理标志注册以及边境管理局的协助等等。新加坡的地理标志管理由专门的注册处负责注册的注册员进行。
柬埔寨由于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完善过程中受到法国的外力帮助,因此在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上也和法国一致。法国对柬埔寨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沟通方式,大力扶持柬埔寨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完善,并推进与柬埔寨的地理标志项目合作,这样大的力度的推进使得柬埔寨在2014年通过了地理标志法。该法案共41条,其中不仅有完整的地理标志注册的关键术语解释、主管当局的职责介绍、申请程序及其他相关程序的规定、假冒地理标志的处罚规定,还将“外国地理标志在柬埔寨的注册”专列一章,内容涵盖了外国地理标志注册的要求,程序及反对和上诉。而在此之前,跨国的地理标志注册在WTO多哈回合曾是充满争议的,可见将其奉行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则普及到其他国家是欧盟和美国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目的之一。还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柬埔寨签署了象征着地理标志保护最高水平的国际条约日内瓦文本。
上述的两个国家虽然都由于受到他国影响,而选择了专门立法的保护模式,但是影响的方式和结果均不相同。新加坡和欧盟是在双边谈判的过程中对新加坡原有的保护模式进行更进一步的完善,而柬埔寨则是经由法国的PGI项目的资助逐渐建立起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因此其立法模式、人员的培训等等都深受法国的影响。也正是因为如此,新加坡的最新法案并非完全按照欧盟的设想进行的,例如新加坡不接受自动承认和保护来自欧盟的主要地理标志清单。
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老挝这四个国家也都是通过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二)商标法保护模式
东盟的十个国家中,只有文莱、菲律宾和缅甸是通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在文莱,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在菲律宾,地理标志受菲律宾知识产权法中商标有关规定的法律保护,并且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缅甸也在2019年发布了包括地理标志保护的商标法。
(三)混合保护模式
虽然越南与其他的东盟国家的保护模式都不同,但是其和其他东盟国家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理由相同。成为WTO的第150个成员意味着越南必须修改其法律体系,使其与TRIPS协议中规定的承诺保持一致。
越南2005年知识产权法正是在其他国家争议处于最紧张的阶段制定的,因此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越南不仅要考虑保护自身国家利益又要遵守国际条约,最终形成了既有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同时又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认证商标的混合保护模式。
在越南,地理标志被认为是国家资产,不允许私有化。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可以由其所有者或国家自由选择,将其作为地理标志或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保护。由于越南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悠久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因此,面对有关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的冲突,越南的法规确保协调国际关系,不会与任何合作伙伴引起争议。
为方便读者直观了解东盟国家地理标志立法,笔者整理成以下表格。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文莱目前还没有对地理标志的相关立法,但是文莱已开始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具体方式进行研究讨论。也就是说,虽然东盟各国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保护模式并不完全相同,但是都基本拥有了保护地理标志的立法。
在地理标志的注册程序上,东盟十国大抵相同。从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到最终注册成功,中途的流程还有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向公众发布申请,第三人提出反对,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