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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无效审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商标注册无效审定机构
    商标注册无效案件由谁主持审查,各国商标法规定有所不同。巴西《工业产权法》规 定,除特定情形外,无效的问题应由法院决定。日本判例一般认为,注册是否有效,仅由复 , 审确定,法院不能判断商标注册是否有效,即使有无效原因,但只要未被复审宣布为无效,商标注册便是有效的。因此,在侵权案件中,不能将商标注册无效作为抗辩,而且也不能向 法院提起“商标注册无效确认诉讼。”①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注册无效审定机构以商标评审 委员会为宜。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处理商标事宜的一个专 门机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由其主持审定商标注册无效案件,有利于纠正商标局在商标 注册工作中的偏差。
    (二)无效审定请求人
    关于商标注册无效审定请求人,巴西《工业产权法》规定,全国工业产权局或有合法利 益的任何人,可以以无效为理由提起诉讼。日本商标法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出 无效请求。我国台湾商标法规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或由商标审查工作人员提请商标主管 机关作出。笔者认为二 在我国建立商标注册无效审定制度的目的,旨在防止不符合商标法 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维护商标法制的权威,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 益,因此对无效审定请求人不应做任何限制。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如认为某商标注册不符 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确认该商标注册无效的请求。商标局的 审查人员如发现商标注册不当的,也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审定请求。
    (三)商标注册无效审定的理由
    商标注册无效是指不符合商标法的条件的商标而被核准注册,经审查使该商标的法 律约束力归于无效的事实。对此,不少国家商标法都作了列举性规定。如墨西哥《发明和 商标法》第 147 条规定:“商标注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无效: (1 )批准注册违反本法规定或 违反注册时的有效法律规定;( 2 )当商标与另一商标相同或类似足以引起混淆的程度,但 另一商标在注册商标的法定日期之前已在墨西哥使用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上时, 如要求优先使用人的证明,他在注册商标的人所宣称的使用日期之前,已经在墨西哥继续 使用其商标时; (盯在前款所述情况下,当商标已在国外预先使用,另外,这一使用已经外 国注册和事实上的互惠关系时;( 4 )商标标签上载有关于产品或服务地或商标所有人的工 业或商业管理地址的虚伪说明,或载有关于奖章、特许证、奖状或奖品的虚伪说明时;( 5) 注册是根据虚假或错误的说明书所批准的 γ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商标实践,商标注册无效审定的理由应包括:
    不具备法定构成要素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同;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 z 违反“一商标一申请”的原则;商标权的主体不符合商标 法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我国参加的有关商标国际公约。
    (四)商标注册无效审定的程序
    1. 提出申请。商标自注册之日起 5 年内,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商标注册无效的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注册商标的名称、商标注册人、商标 注册无效的理由,并附副本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2. 受理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商标法有关收案范围的商标注册无效审定申 请.应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审定申请书后,应将申请书副本交该商标注册人, 并限期提出答辩。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径行裁定。
    3. 审定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注册无效审定申请后,应根据商标注册有关 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然后做出维持或者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的裁定,并 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为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达成并签署的《与贸 易有关(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相衔接,笔者认为,商标权人对商标评审委 员会所作出的无效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商标注册审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商标注册经审定无效,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我国台湾商标法规定,商标主管机关 对注册商标评定为无效后,即产生以下三项效力: (1 )无效注册商标自始无效。评定商标专 用权范围扩大或缩小的,效力溯及至商标注册时起。( 2 )无论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及同 一证据,申请进行同一评定。( 3 )如正商标被评定其注册无效,其联合商标与防护商标,应 一并撤销。
    至于商标注册审定无效是否具有追溯力,台湾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日本商标法原则 规定无效具有追溯力。商标注册无效后,商标权人所收取的使用费或侵权案件中所得到的 损失赔偿费,原则上为不正当所得。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后商标注册为无效 时,合同为自始即未成立:如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无效,则产生不完全履行合同或瑕疵 担保责任问题。
    笔者认为,在我国,商标注册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审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主 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审定无效的商标注册视为自始无效;( 2 )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决 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 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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