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商标抢注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对商标抢注的审查
目前,商标抢注纠纷案快速增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有必要对各种恶意商标抢注行为进行梳理汇总,把好商标注册的最重要的一道关口。
1.严控前期审查,主动予以驳回。首先,对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或者是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申请主动予以驳回。这种类型的抢注较容易判断,也表明商标抢注人具有明显的恶意,因此判断标准应该站在公众的角度,判断该商标是否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二是对于以姓名为商标的申请严格把关,保护公民姓名权不受侵犯是商标局义不容辞的责任,毕竟姓名背后承载着一个公民的荣誉成就,对于恶意抢注姓名作为商标的申请,应该坚决予以驳回。三是针对使用公共资源(如专业术语、通用称谓)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的驳回,公共资源代表着集体的智慧,代表着社会对一种事务的普遍看法,也应直接驳回。
2.重视异议申诉,加强关注力度。在前期审查中,难免存在工作疏漏,所以更应重视异议申诉审理过程。在异议申诉审理过程中,应给予异议商标进行更大的关注,着重调查异议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抢注,是否属于应当给予驳回的商标类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二)落实商标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2019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赔偿数额可以从造成损失的一倍以上五倍来认定,而之前商标法的表述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额从2014年以前的50万元到2014年《商标法》的300万元再次提高到了2019年《商标法》的500万。无疑,此次2019年《商标法》的实施,加重了商标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大幅度增加了侵犯商标权的违法成本。
但是实践中,很少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目前笔者所能找到的数额最高的赔偿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田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秦皇岛田氏长城酒业有限公司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其他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绝大部分仅为几千元,如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蔡会敏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令被告蔡会敏赔偿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昆区海玉食品批发配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令昆区海玉食品批发配送部赔偿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损失4000元。可以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受到了极大地冷落,倘若商标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得到落实,定会很大程度的遏制商标侵权的发生。
(三)增设商标意图使用说明制度
在美国《兰哈姆法》中规定,商标权利人应该在注册日起第五到六年,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或者商标未使用的原因,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提供继续使用声明(或商标未合理使用声明)以及商标续展申请书,这便是商标意图使用说明制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201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为737.1万件,商标注册量为500.7万件(1),可见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效率之高,符合我国“鼓励申请商标注册、鼓励创业,以最高效率让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的政策需要,所以笔者认为,在商标恶意抢注日益增多的大环境下,增设商标意图使用说明制度,更能在“效率”的基础上体现商标注册的“公平”。
同时,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少部分法院根据此来裁判,例如北京天之高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中,法院判定北京天之高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属于自制证据或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八宝粥”等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已经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法院认为商标使用应具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为了维持商标注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并不能证明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据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公正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增设商标意图使用说明制度可以极大的减少商标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使得商标注册回归初心。
综上,对商标抢注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是加强对商标抢注的审查,把好商标注册的最重要的一道关口;其次是落实商标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最后,通过增设商标意图使用说明制度,促使商标申请人更好的遵守法律法规,也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相信多管齐下,定能构建商标抢注的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