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400电话
  • 微网小程序
  • AI电话机器人
  • 电商代运营
  • 全 部 栏 目

    企业400电话 网络优化推广 AI电话机器人 呼叫中心 网站建设 商标✡知产 微网小程序 电商运营 彩铃•短信 增值拓展业务
    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体系化
    尽管在有些国家因未注册而不能取得注册商标权,但未注册商标却因使用而产生了实际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管采用何种商标权取得体制,多数国家或地区均通过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同程度地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我国法律也不例外。自1982年《商标法》建立现代商标制度至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我国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至今已经形成了包括《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特殊关系下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法》第32条、第59条第3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规定的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在内的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体系,受保护的未注册商标种类日益丰富,保护形式日益多样,未注册商标法律效力日渐增强,商标保护中的使用因素与注册因素渐趋平衡,商标的法律保护更为公平、合理,有力地支撑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尽管如此,由于未注册商标保护涉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大基本法律及其多个法律条款,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仍然未臻完善,不仅各种具体的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本身存在一些模糊和不确定之处,而且各种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之间也存在不协调甚至抵牾之处,从而导致了一些认识误区。比如有专家认为:“商品专用名称与注册商标享有同等法律保护待遇。”甚至有专家认为:“一方面,异地商标一旦先行注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就被冻结在本地,不能对抗他人注册商标在异地的使用;另一方面,商标注册人也不能到特有名称已经知名的地域使用。”这些观点并非对我国现行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正确解读,也非对此前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正确解读。即便是2013年《商标法》引入了商标先用权而允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但其继续使用也是有条件的,其不能与注册商标具有同等待遇,不能对抗注册商标,遑论尚未引入商标先用权相关法律制度之时。对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解读更反映出学界对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诸多误解。比如,有学者认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志”规定中的“有一定影响”相当于《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令人质疑的是,既然这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志”的影响力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为何不直接适用《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为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要多此一举地加以规定。另有学者认为,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删除了原法律规定的“特有”要件是一种疏忽,因为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显著性都是其积极要件,具有保护适格性上的独特价值,以“特有”体现显著性要件是必要的。但是,难道“一定影响”不是显著性吗?已经具有了“一定影响”即获得显著性的商品标志还有何必要考虑实质上为固有显著性的“特有”条件?
    笔者认为,形成上述认识误区的根本原因是学界未能充分认识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未注册商标保护中的不同地位与价值取向,未能从涉及未注册商标的诸多法律条款的体系化解释角度解读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体系化解释是避免这些认识误区的唯一途径。体系化是立法的重要目标,体系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体系化解释可以协调各种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与注册商标制度的关系,正确确定各种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保护条件和法律效力。目前,已有学者注意到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非体系化现象并对其进行了体系化解释。然而,鉴于未注册商标的影响力、构成条件与法律效力之间的耦合关系,仅仅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或者影响力进行体系化解释本身就违背了体系化解释的本义,无法把握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整体构造和法律旨趣,无法实现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真正体系化。只有既把握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整体构造和法律旨趣,使各种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在商标保护制度体系中各归其位,又深入到各种具体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内部,从各种未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保护条件与法律效力协调的角度进行体系化解释,才能最终实现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体系化。

    上一篇:我国商标法应当如何规范商标延伸问题
    下一篇: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整体构造
  • 相关文章
  • 

    © 2016-2020 巨人网络通讯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ICP备15040257号-8

    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体系化 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