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一)独占性或专有性
独占性或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不仅是思想,而且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因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这点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故而将其归入财产权。
(二)地域性和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三)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它与物理的产物之无体财产(如电气)、与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
(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知识产权人身权属性体现为著作权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知识产权财产权属性体现为著作权的复制权、出租权、发行权、展览权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权,而商标权、专利权则更多体现为财产权。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也有非经济性质。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身份权不同,也与财产权中具有经济利益的有形财产不同。知知识产权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具有经济价值,可以像有形财产一样进行评估、买卖、投资或抵押。
(五)依法审查确认的法定性
知识产权依法审查确认的法定性体现为知识产权的产生、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