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美国建国虽然只有200多年历史,但却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独立后在1787年宪法中就规定了版权和专利权条款,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但是,美国早期的知识产权立法政策足保护私人知识产权,以垄断授权换取科技和文化发展;对外则采取明显的本国保护主义政策,以知识产权为工具维护本国利益。为此.美国长期拒绝加入欧洲国家发起制定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而极力推行美洲版权联盟。
二战结束后,随着美国世界经济强国的形成,美国知识产权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在国内建立了促进知识经济发展,鼓励科学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1979年,美国总统提出“要采取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在国家战略思想影响下,美国立法机构不断修订完善《专利法》、《版权法》,制定《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同时,为了进一步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强化知识产权转化与创新,又相继颁布了《发明人保护法》、《技术创新法》、《政府资助研发成果商品化法》、《技术转让商品化法》等,并积极推行产学研结合,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作用。在政府工作中,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文化政策有机结合,等等这些知识产权战略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美国一跃成为世界经济、科技强国。其次,在国际上美国坚定地奉行将国内知识产权政策上升为国际规则。为了维护其在全球贸易经济中的利益,美国极力将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使用国际政策手段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体制紧密结合起来,保护本国产品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从而使美国成为对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影n向最大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