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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接权的主体和客体
    POST TIME:2021-10-23 11:07
    1.邻接权的主体
    邻接权恳作品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其主体与传播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密切相关。多数国家认为,作品传播过程中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是表演者,均可以认为是邻接权的主体;有人认为,表演者不能仅限于对已经成型作品的传播者,对于未成型作品的表演者,也应认为是邻接权的主体之一,并且巴西把运动员也作为邻接权的主体,在公开转播的比赛中,运动员可以获得转播费用的20%作为报酬,而法国则将杂耍演员、马戏演员和木偶戏的表演者均视为表演者,是邻接权的主体。众多国家对表演者及邻接权主体范围进行扩大,促进了世界知识产权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表演者和邻接权主体概念定义的扩充,在《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中将表演者定义为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朗诵、演奏或以其他的方式表演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人员,较为完备地涵盖了新兴的录制者和广播传播者等邻接权主体。
    2.邻接权客体
    在著作权法发展早期,对于著作权客体的认识仅在可以印刷出版的文字作品上,故而对于邻接权的认识也集中在文字作品传播上。当作品可以通过录音方式传播出去时,邻接权的客体为录音制品;当录像技术普及时,邻接权的客体增加r录像作品;广播技术的发展,扩充无线广播节日和电视广播节目为邻接权的客体。
    表演是作品产生邻接权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确定表演者表演过程中的邻接权客体与上述录像、录音制品的邻接权有所不同,它不能将表演者表演的节目作为邻接权的客体,否则今人在表演没有著作权保护的古代作品时,因节目没有著作权保护,将会导致表演者的表演得不到邻接权保护,这是表演者所不能接受的。故而,表演者权的客体不能是表演的节目,而是表演者凝聚了创作的表演过程,是表演者通过形象、动作、声音等方对作品进行表演活动本身,这才是作品在表演方面的邻接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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