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概念
邻接权一词泽白法文(droifs voisins)及英文(neighhoring right),意思是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而德文( Vorwanclte Schutzrechte)则可泽为“有关权”,以意大利文( Diriti Conessi)又可泽为柏联系之权。c’目前有关国际公约都使用“邻接权”( neighboririg right)一词,这一术语也被多数国家接受并采用。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采纳”邻接权”的定义,而是采用了与德国术语类似的定义.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其内容涵盖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作为对邻接权的表述。故而,著作邻接权可以慨括为作品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的总称。
从定义来看,邻接权更为贴近“作晶的传播者权”,事实上邻接权也是来源于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由于表演作品涉及不同的各方,保护的范围不同导致了邻接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邻接权指的足传统邻接权的内容,即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录制的音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权利,而且对于这三种权利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给予承认和保护,有的国家只保护这三种之中的两种,甚至只保护一种。而广义邻接权除了承认狭义邻接权外,“还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都归入其中,或者把那些与作者创作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的包含思想的表达形式,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归人其中”②。源于立法习惯不同,各国对于广‘义邻接权所包括的范围有着各自不同的规定,如德国与意大利就有所不同,德国在承认传统的邻接权外,还承认出版者的版而设计及电影制片者权,而意大利则是将摄影作品、戏剧的布景作品、个人的B信及肖像、工程项目的设计等作品的专有权都归入邻接权中。
邻接权通常具有如下特征:首先,邻接权是一种伴生的权利。邻接权是伴随作品传播过程,因进行了独立创作的表演或传播而产生的权利;其次,邻接权具有独立的权利内容邻接权是传播者和表演者享有的权利,权利主体、内容和客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