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制度的特征
著作权作为文艺作。咕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由法律制度所决定,而法律的制定是各方博弈的结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著作权法的条款矸:同,著作权有不同的定义和适用对象,这是由于在不同时代作品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也有所不同,各利益相关方对文艺作品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有一个认识、利用和维护过程,导致了这些利益主体在不同时代有不同诉求,且利益主体在各个利益博弈阶段的地位不同、力量不同,导致的结果自然不同,这就导致r著作权制度在不同时代有不同定义和不同内涵。从现代著作权制度发展呖程来看,大致经过三个阶段,分别是印刷特许权时期、作者权时期、现代著作权时期。
(一)印刷特许权时期特征
印刷术出现后,将原有的对作品的抄写改为印刷,虽然可以大规模复制作品,给印刷人员带来了收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给统治阶层带来管理上的难题。为对印刷进行管理,阱凋各方利益.限制印刷复制的种类和范围,统治阶层将印刷作为一种特许权赋予特定人群。如我国的宋代就已经出现了对于刻饭印刷的特许令,可以认为是著作权的早期定义,北宋神宗继位,为保护《几经》监本和园子监的刻EIJ出版的唯一地位,朝廷下令禁I上一般人随便刻印这部书,若想印刷,则先须取得国子监的同意。
综上,在印刷特许权时期,对于著作权的认识和定义是建立在统治者对印刷术-r解的基础之上,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和特权性质,可以将这一时期的著作极制度理解为:著作权为一种特许印刷权,作品的传播和复制须经统治阶层赋f特别许可.作者无权对作品的传播复制表达意见。
在这一时期,著作权制度的特征有如下三点:一是著作权是统治阶层权力的产物,是一种行政命令权;二是著作权是统治阶层赋予特定人员在特定u寸期印刷、出售作品复制件的专有权利、采取强制性措施(扣押违法作品复制件)追究违反特许令的责任以及要求赔偿所受损失的专有权利;三是作者在没有获取统治阶层同意之前,不享有作品的印刷特许权,即不享有著作权。
(二)作者权时期特征
在著作权制度发展初期,印刷特许权将作品的复制传播的权利赋予了特定人员,创作作品的作者对此没有任何决定权。随着文艺复兴时期思潮兴起,作者在作品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逐渐为世人所认可,以《安娜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令形成了具有普通法传统的著作权——作者权法令影响了法国、德国以及拉丁美洲国家,形成了欧洲大陆法律传统和拉丁法律传统的作者权,两者都是现代著作权法的渊源,可以将这一时期的著作权理解为:著作权是作者在法定期限内享有印刷或支配作品复制品的专有权利,作者享有对作品的精神权利,印刷商在作者的许可下才能获取作品的印刷权。
在作者权形成时期,著作权制度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作者历史性地享有在特定时期对作品印刷复制的权利,印刷商在印刷之前需取得作者的许可;二是作者同时具有了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三是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中,授予作者的或是作者权,或是版权,并不统一。
(三)现代著作权时期特征
作者权形成时期的著作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权与技术交互发展影响的时代特征,但是受到技术和作品类型的限制,这一时期的著作权的内涵和外延停留在当时对作品的理解和有限的运用方式之上。
进入20世纪后,作品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新的复制与传播技术导致作品的表达方式更为复杂,诸如摄影技术、录音技术、通讯传播技术的出现,产生了表演者对作品的演绎,同时包括无线广播和电视广播的播送就已经突破了原有作者权的定义;又如应用计算机技术开发的软件产品,由于开发者和作者权人存在不一致现象,都已经不能被认为是原有作者权的权限内容r,作者权亦无法按照原有作者权的定义对作品的创作者赋予相应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仍然将著作权命名为作者权,就显得不合时宜了。如1985年法国准备修改原有的作者权法》,将新技术产生的著作权都涵盖进去,但由于原有《作者权法》不再适用,不得不重新确定法令名为《作者权及表演者权、音像制品生产者权、音像制品传播者权法》,将作者权与其他著作权相互并列,这表明将著作权命名为作者权已经不再符合时代的要求。
与之相反,版权( Copyright)中的copy在新的技术发展前,仍然可以较为准确地表述静电复印、电影拷贝和音像复制等含义,故而,版权可以涵盖新兴的表演者权、软件著作权等权利。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结的《WIP()版权条约>,首次使用了版权(Copyright)术语。鉴于作者权从l5世纪到现在已经有相对广泛的应用,故而在《伯尔尼公约》中,仍然使用作者权,只是在目前相对作者权而言,版权的使用范围日益广泛,其内涵也有所扩充。本15中的著作权与版权同义。
在人权思潮的影响下,到了20世纪,著作权的法律地位被进一步提高,普遍承认著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大会1 966年12月16日在纽约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5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a)参加文化生活;(b)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c)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权利。”
综上,现代著作权可以被定义为:著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它涵盖了从创作剑表演、复制等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成果的权利。
现代著作权制度特征有如下四个:一是著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不可被剥夺;二是著作权涵盖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三是著作权包含了作品的复制车义、表演权等新兴内容,其内涵和外延有所发展;四是著作权对授予取得方式进行了明确。
(四)我国现代著作权特征
我国通过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构建的著作权制度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和著作权发展的现状,除了具有以r: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特点:
1.权利主体规定合理。我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在创作完成作品后,即可依据著作权法律制度,具有著作权主体地位。
2.衡平社会各方利益。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同时.为防止著作权人利用权利保护规定.损害社会各方利益,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作品著作权的条款。
3.适当扩充了著作权权利种类和客体。根据我国国情,将出版者权纳入到著作权制度中,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具有我国文化内涵的著作权保护形式,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高科技作品著作权的表现形式和使用方式进行了规定。
4.融合厂国际著作权法最新成果,及时对著作权进行修改。在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后,我国对原有著作权制度体系进行了修改;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局部修改,并根据国家著作权发展的新趋势和我国实际情况,在2012年发布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征询意见稿,进行广泛意见收集以便进行新的修正,从而试图建立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备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