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商标权
(一)商标权概述
商标是商人对其所生产、经营的产品以特定符号进行标记,用以区别其他商人产品,其产生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如我国宋朝,在山东济南一家专造功夫细针的刘家针铺,就设计、制作了一枚专门印刷商标的铜版,以白兔为商品注册标志,将其所生产的细针与他人的产品分开。这些标记逐渐演变成为今天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
现代的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别
1.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
著作权和商标权都是无形知识产权,权利的客体是无形财产;都是法律所赋予从事智力活动人员的权利,其他人员非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上述权利。它们的使用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当法律所赋予的时间到期后,可以通过申请延期,以延长权利使用时间;著作权和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各个地域之内的法律赋予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通常不具有域外效力。
2.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著作权依“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产生,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即可受到法律保护,但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由申请人申请,并获商标局核准注册方能产生。商标权的客体是区别同一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并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商标标识本身,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必须具有显著的特征。换言之,商标权的客体主要是一种外观形式。如对同一美术作品在征得其权利人同意后,用它作为识别不同商品和表明不同商品的质量的标志时,即为商标;用于人们观赏时,即可作为著作权客体中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专利权的客体技术方案,一旦超过法定有效期限,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即可不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不支付任何报酬而使用它们。商标权则不同,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有效期为10年,但有连续续展的规定,实际上我国对商标权提供了无限期保护。
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避免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民事法律主体,对同一或相同标的(不包括有一定区别的标的),一个主张拥有商标权,一个主张拥有著作权,两者之间产生的冲突。这种冲突由于跨越商标法、著作权法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因此属于异类权利冲突。
(1)冲突产生的原因
首先,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不同领域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指向同一客体。一般来说,商标权与著作权作为两项不同的知识产权,其性质和作用迥异,不应当发生冲突,但是由于作为著作权客体的部分美术作品可用作商标标识,不同法律赋予的权利共同指向同一客体时,权利冲突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这就导致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竞合。
其次,著作权与商标权具有不同的权利取得方式,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制度,商标权则是登记制度。此一明一暗的权利状态,导致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申清注册人确实不知道存在其他著作权人或者是明知但隐瞒商标管理部门而管理部f J无法得知著作权人存在的情况,最终都导致侵犯著作权的后果。
(2)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避免
首先,对发生冲突双方的主观恶性进行判断,根据商标注册人是否知情分为如下两种解决冲突的情况:一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时,在明知作品有著作权人的前提下,出于牟利目的,将该作品申请作为注册商标,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由商标管理部门撤销注册商标,同时侵权人应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二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时,不知或出于善意的目的将他人作品申请商标,主观恶意缺乏,则可以视情况不同对商标注册人进行处罚,如在商标已经有知名度时,商标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给著作权人等方式解决纠纷。
其次,遵循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原则保护著作权人和商标使用人的各方利益。著作权人处分权利时,可以采用完全转让和有限制的转让方式。为防止商标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之间因作品著作权出现纠纷,作品著作权人一般采用完全转让的方式转让作品为妥,即书法、绘画或摄影等作品用于商标,著作权人必须将该作品在商标(最好既包括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也包括非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商标,以防日后延伸注册时,再遭遇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抵触)上使用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商标权人。权利转移后,该商标由商标法调整,商标图案在上述商品上使用不再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有限制的转让,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应该注意著作权人对作品权利的限制,以避免因突破限制而导致纠纷。
最后,根据驰名商标的社会经济地位,应予以特殊保护,对商标注册人、使用人或持有人在商标上投入的巨大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保护。对驰名商标与著尔权之问的纠纷,应以调解为主,注重利益的均衡分配,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达到驰名商标和著作权制度均衡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