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内容
1.正当性保护
权利的英文表达为“right”,其惯用法有“a right”和“being right”,意为自由和正当。在柏拉图“精确政治科学”的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激情理论、古代的自然法思想、马基雅维里的政治理论中关于权利的学说中,都包含着自然正当的观点。霍布斯于1651年出版了《利维坦》,在书中提出了系统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权利是拥有做一切正当事情的“自由”,而正当是指人之生命个体的自我保存,正当不仅存在于权利理念中,而且还包含在权利与其他道德等相互制约关系中,并通过权利的实施从而达到自然法中正当的道德标准和规则与自然权利相一致。
著作权是人们诸多权利中的一种,它是由于作者创作出作品,因其创作活动而产生了财产和人身权利。从洛克的劳动理论与黑格尔的财产人格理论可以看出,著作权可以归属于人类的自然权利。洛克认为因为某个东西掺进了某人的劳动并脱离自然状态而成为他的财产。①该观点被广为引用来论证著作权的正当性,即作品掺进了作者的个人劳动而成为作者的个人财产。黑格尔认为“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②而作品正是打上个人人格印记的财产,是人格的体现,自然应该予以保护。学者认为这两种理论在论汪上相映成趣,因为著作权无论是从劳动方面还是从人格方面进行解说,在道德上都是可以接受的《、。正是由于著作权具有财产和人身属性,属于自然权利,应受到自然法中正当的道德标准和规则制约。但是各个时期自然权利中的道德标准和规则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为建立符合时代要求和特征的著作权,人们就需要在各个时期对社会的自然正当进行判别,并根据新的自然正当性对原有著作权进行修正,以建立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新著作权保护体系。在此过程中,对著作权正当性保护不仅可以为完善符合社会要求的著作权体系提供保障,而且能够促进著作权自然权利的正常演进.即保护既要确保著作权权利性质的正当性,也要确保实施保护方式的正当性。
著作权保护并非是国家的单向行政管理,而是一个包含了国家、社会、企业、著作权人等各方共同参与,运用多种形式对著作权进行综合保护,以实现著作权正当性保护的管理过程。为合理运用资源,实现著作权保护的整体良好效果,可以采用管理手段对著作权正当性保护进行综合协调,对著作权涉及的各个主体和技术进行组织引导,这样不仅可以确保著作权围绕自然正当核心设立,还有利于著作权保护正当性的实施。据此,设立著作权iE当性保护是指可以对国家、企业设立具有正当性保护的管理措施,促进具有正当性核心的著作权形成,从而进一步健全著作权正当性保护体系的一系列过程。
实施著作权正当性保护,可以在宏观上设立国家、社会、企业和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的综合保护体系,促进国家加快关于著作权保护相关立法体例设置,将适应时代自然正当的著作权纳入到著作权制度体系,强化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社会协助加强著作权保护的自觉能动性,形成对正当性著作权的共识,为著作权更新提供基础;促进企业对著作权创作、管理、保护制度进行整体设计,将著作权保护与企业管理体制建设融合,建立合法正当的保护途径和方式,为企业合理合法利用著作权提供基础;引导著作权人运用管理方式对著作权的保护进行综合规划,将维权与许可结合,以实现著作权正当性保护之目的。
2.程序化保护
对程序化系统理论的研究始于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 -书,在书中亚当·斯密描述了大头针的生产制造过程,并将其划分为大约18道工序,这是最早从社会分工的角度对程序化问题所进行的研究。在科学管理阶段,泰勒、吉尔布雷思夫妇、巴思等人通过大量的试验,从工作环境条件、机器设备的使用、工人操作方法等方面研究了生产过程的标准化问题。进入现代管理阶段,虽然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管理学派,但各个学派都很重视程序化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综合各学派研究程序化系统的理论,可以将其定义为:对按照工作内在逻辑关系而确定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活动所实施的管理方式。
著作权保护涉及了法律保护、政策保护、社会保护和著作权人自我保护等方面,但是被纳入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和政策中的保护,主要有法律所规定的著作权诉讼保护、著作权行政执法保护,这形成了所谓的法律体制内的保护和体制外保护。体制内著作权保护大都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在“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格言指导之下,著作权保护的正当程序性能够被贯彻实施,而社会保护和自我保护的程序性则较为缺乏。无论是否是法律体系之内的保护,注重对著作权程序性保护建设,可以规范各类著作权保护行为,加强法律保护著作权程序立法工作,强化社会保护和政策保护的基础工作,为国家、社会和企业著作权管理和实施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据此,著作权程序化保护就是通过著作权保护各方建立程序性的保护方式,提高著作权相关各方保护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使保护各方在组织经济活动的过程中能够更高效地支配自己所拥有的经济资源,以适应著作权保护要求的过程性保护。
实施著作权程序化保护,可以明确各方在著作权保护中的职责,规范各方著作权保护行为,对国家胸相关程序法进行完善,对社会保护、企业保护和自我保护中的有益经验进行总结,将其纳入到著作权保护体系之中,促进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和程序性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