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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诉讼包含的要素
    (1)主体
    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主体是指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诉讼行为人。著作权诉讼主体包括了当事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等,具体包括作者和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及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案件主体通过提交与著作权纠纷有关的证据,如作品创作证明、合法出版物及权利转让合同等证据,来维护自身权益。
    著作权诉讼主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三种身份,原告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申请人,被告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原告指控侵犯著作权,从而参加到著作权诉讼中的人。由于著作权纠纷的复杂性,导致并非所有著作权人均是案件原告,无论是在著作权合同转让纠纷还是授权纠纷中,著作权人有可能因为违反合同约定或授权先后矛盾而成为被告。由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电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可以以自身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请求是指著作权诉讼的原告请求法院予以依法裁判的诉求,包含原告请求法院裁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之间展开诉讼的核心。
    著作权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淆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实践中,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可以提出停止某具体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如诉讼前的诉讼请求可以表现为诉前禁令,就是著作权人要求涉嫌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它实际上针对的是一种著作权侵害行为,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存在着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就可以申请诉前禁令;又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出租原告的作品等,
    著作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是指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精神权利,致使其人格受到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恢复原告名誉的诉求。著作权是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权利,故而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若涉及作者、表演者的自我名誉受到损害,则可以请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在实践中,判断有无著作权受损主要可以依据是否因他人不法行为导致对某特定自然人或者法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该特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可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否因他人不法行为导致某特定自然人自我评价降低、自我感受屈辱,该特定自然人可请求赔礼道歉;是否因他人不法行为既导致对某特定I刍然人社会评价降低,又导致某特定自然人自我评价降低、自我感受屈辱等几方面。
    著作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财产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予以赔偿的请求。著作权赔偿损失包括财产赔偿和非财产赔偿。财产赔偿的计算方式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有三种选择:一种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第二是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当得利;第三种是在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和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没有办法确认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案件的综合因素确定赔偿额,这个赔偿额应当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内。
    著作权损害赔偿第二个方面是非财产赔偿,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对于著作权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依据各国侵权法律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给付。我国在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对精神损害作了规定,在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6条中对侵权损害作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对是否侵害精神损害进行直接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没有明确提及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2005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侵害自然人著作权和表演权利的就足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对于作者的人身权保护进行了突破,将作者的人身权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民事侵权应予赔偿的范畴,该意见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宣判的庄羽诉郭敬明抄袭一案中予以适用,判令侵权方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该案是我国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第一案,对于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民事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有益探索;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川.坚持全丽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201f)年我国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提出了“对于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法条结合最高法在2001年、2009年的司法解释综合运用,可以认为我国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业已初步建立。
    (3)管辖
    著作权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在受理著作权案件的分工。法院在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于著作权使用和传播方式种类繁多,导致作品在被发现侵权时往往流通较多范围和区域,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往往具有管辖权.如果是侵权纠纷,通常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侵权行为的结果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于由于作品的传播、复制、出租、演绎、表演、广播等行为而导致作品被侵权,著作权人可根据作品传播过程中/fi同的侵权类型和程度,选择诉讼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是指层级不同的法院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各国对于著作权纠纷的级别管辖各有不同,有的规定著作权纠纷由特定法院管辖,在我国著作权纠纷案件一般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少数经过最高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具有管辖权外.其他的基层法院没有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权。
    (4)诉讼时效
    著作权诉讼时效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界限,该时问界限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纠纷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不同国家对诉讼时效有不同规定,有不少国家将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规定为3~7年,我国对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如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后,一直在持续,则著作权诉讼时效制度不发生作用,只要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均可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诉讼请求:且由于侵权行为一直继续,由侵权所带来损失的赔偿可以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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