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协同行政管理概述
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了协作生产的思想,他以针生产方法改良的例子,论述了将生产工序进行分解,可以分工协作从而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式。20世纪,伊戈尔·安索夫提出了管理协同概念,他认为,所谓协同是指使公司的整体效益大于各个独立组成部分总和的效应,可表述为“2+2=5”。随着管理协同在企业的理论和运用逐渐成熟,其慢慢渗透到公共领域的行政管理中。
在公共管理高度复杂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由于公共问题的有效应对和解决涉及多个部rJ、多个管辖区甚至整个社会,需要政府多个相关职能部门,甚至包括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和公众的协同配合。这既对部门间、地区间的协作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产生了推动社会管理方式变革的力量。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从解决新公共管理模式的实践局限性出发,又开始了以协同政府、整体政府、网络化治理、无缝隙政府、协作性公共管理、协作型政府和协作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共行政管理改革,实现了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管理协同,建立并逐步完善了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协同机制。
各国均重视对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但存在将著作权行政管理权分散在一定机构范围内的情况,如美国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是美国版权局,主要提供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美国司法部和美国海关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则主要针对海外侵权提供行政救济,帮助权利人进行海外维权;韩国知识产权局是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主要包括行政管理、行政处理、行政查处和行政服务等,并设置成立了多种小企业海外维权机构,对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研究,帮助本国企业维权;我国对著作权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构来实施,而我国的知识产权(含版权)边境保护职能由各级海关承担,工商、文化、公安等行政部门也负有一定的著作权行政管理职能,另外,还有我国版权保护中心、音乐著作权协会等社会服务和协会组织协助进行著作权行政管理。
在上述国家中,虽然存在部门合作对著作权进行管理,但是限于社会和部门的专业分工不同,政府机构难以突破原有机构设置的组织边界和管理地域的限制,导致很难去实现社会对行政管理的需求。这正如Brookings的《改进政府绩效》系列中也指出,今天服务于公民意味着寻找方法来跨越辖区边界,这要求联邦所有层面的官僚都坚决地致力于培育一种善于跨越边界的政府管理人才,以及那些突破自己组织的界限,从其他组织中寻找能够一起解决问题的同僚。①
这说明了在面临经济和社会复杂问题时,对于著作权行政管理需要更为广泛和深刻的管理协同,需要各个行政管理部门突破原有组织和地域边界,通过多样或多组织的共同合作,解决原先单一著作权组织不能或无法妥善解决的问题,而这需要在确定著作权管理协同原则的基础上实施著作权协同管理。著作权管理坍同原则就是指根据著作权正当性的属性,指导建立各个相关部r J协同管理结构,完善协同管理过程,加强协同管理领导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