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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的保护建议
    1.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建议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商标的功能趋向多样化,不只发挥着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作用,还能够保障商品和服务的品质稳定保持在消费者预期范围内,以及作为品牌宣传手段扩大影响。商标功能的实现要求当消费者接触到驰名商标时,能够马上联系到其所对应的特定商品或服务,这种唯一的特定指向与对应关系,是商标作为一种标识的本质特征。如果这种清晰的联系因侵权行为而趋向模糊,使得消费者无法准确联系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就称为商标的淡化现象。驰名商标相较于普通商标而言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所以在市场竞争中,会出现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使用于异类产品上的行为,以此规避商标同类保护规定,利用其它市场主体已经建立起来的商标信誉与品牌形象,同时恶意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两种产品存在某种联系,普通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时并不会造成这种现象,但是驰名商标更容易引起注意,所以即使使用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也会使消费者产生联系,法律为了保持驰名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的清晰联系,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反淡化保护。
    我国商标法并未直接引入反淡化制度,而是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反淡化理论的思想理念应用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使用保护以及对注册驰名商标的异类保护,但是具体条文只是勾勒出制度的大体轮廓,具体到实践中操作标准不一。针对上文所述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我国商标法条文应当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更为清晰的规定,同时对淡化驰名商标影响力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采用列举式方法规定什么程度的侵权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以减少实践中对同一案件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不一的现象。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我国并未禁止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的使用行为,这样的规定固然可以促进商标持有人积极申请商标注册,但是这类未注册但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就成了实践中容易遭受商标侵权的对象。事实上,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而容易被一些知名度较低的产品和服务恶意“搭便车”,所以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商标是否注册,并不影响相关公众熟知程度的高低,以商标的注册与否来判断保护程度的大小,是以僵化的标准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意,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淡化理论应用的范围扩大,以适应现代经济瞬息万变、逐利之风盛行的情况,有效保护对消费者具有明显吸引力的商标。
    2.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应对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亟需采取行动应对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需要从立法和法律解释层面做出回应。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表明了收紧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对申请人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严格审查其认定的必要性。但是在实践中审查标准不一,对按需认定的理解存在偏差,笔者认为,应对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需要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正确理解按需认定原则的内涵。首先,除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外,商标持有人再无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使用商标而获得的权利,此时有权机关才能受理其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对有些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持有人无需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也可以享有通过在先使用而获得的商标权时,或者案件事实的证明无需驰名商标认定结果也可以完成时,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就属于不必要的行为,也并不是有效维护权益的必要条件,此时不可予以认定。另外,商标法对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了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为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了与驰名商标同等水平的保护,以此形成一种阶梯化保护水平,在坚持按需认定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具体审查商标侵权行为以及涉案商标的保护需要运用哪一等级的保护,当涉案商标的保护必须引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时,再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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