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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概述
    商标法是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1)商标管理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及其相互之间因注册商标的转让:许可使用和商标争议而发生的关系;(3)商标管理机关之间在商标管理中的关系。
    (一)国外商标立法的沿革
    19世纪,商标法律制度趋于完善。法国于1803年颁布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含有保护商标规定的法律,该法第1 6条规定首次将假冒他人商标按私自伪造文件罪沦处;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应与其他有形财产权同样受到保护;在这前后的1803年与1809年,法国还先后颁布了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后一个法令再次申明了商标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的相同地位;1857年又颁布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确立了商标的注册制度.此法律被称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商标法。德国于187-l年颁布r《商标保护法》,经多次修改才逐步完善。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联邦商标条例》,同年8月又补充了对侵犯商标权行为适用刑事制裁的规定。1881年美国颁布了新商标法,并于1905、1946年作了重大修改。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46年颁布的《兰哈姆法》,载于《美国法典》第15编。《兰哈姆法》经1 962年、19 75年、1982年、1988年、1995年和1999年等数次修订,至今有效。其中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和19 99年的两次修订。《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修改了《兰哈姆法》第4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特殊规定,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已经驰名的商标。而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再次修订了《兰哈姆法》第43条及其他相应条款,对于商标和域名的保护作出了规定。英国在1862年颁布了《商品标记法》.1885年又颁布了《商标注册法》,1905年通过新的商标法。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受德国和英国商标法的影响,于1884年制定了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商标条例》,后对其多次修改。现行商标法是19 81年最后修改的《日本商标法》。苏联、东欧各国和亚非拉美等许多国家也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商标法。在当今世界上没有商标法的国家已经寥寥无几了。
    商标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共同遵循的原则。保护一f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全而反映了这些基本原则。《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等解决_『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商标权人在取得国际注册以后即可得到各缔约国的承认和保护,如同该商标直接在这些缔约国内获准注册一样。商标法律事务逐步走向国际化和现代化。
    (二)我国商标立法的沿革
    中国使用商标的历史虽然可以追溯到先秦,但真正系统的商标立法还是发生在清朝末期,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没有专门的商标立法。改革开放后,商标立法进程加快。清朝末期,清政府迫于外来压力,开始对商标进行保护。1902年清政府和英国政府签订《续议通商行船条例》,其中规定建立牌号注册局。1903年清政府与美国和日本签订了《通商行船条例》,美日两国政府也提出了与英国类似的要求。1904年清政府在外国列强的压力下,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商标成文立法,该法尽管因为清朝统治的结束而没有正式施行,但还是为后来的商标立法奠定了基础。1927年12月1日国民政府在南京设立全国注册局,专门办理商标等注册事项。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 3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商标法。1950年8月28日,新中国颁布了第一个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暂行条例》,随后又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现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几乎一致,是一部符合当时国情的商标法规。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条例采取全面注册制度,规定所有企业使用的商标都必须注册。十年“文革”期间.我国商标注册和保护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r对商标法第一次修改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商标法作了第二次的修改。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又对商标法作了第三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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