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商标抢注
●对于权利人来说
1.在实行先使用原则的国家,即谁先使用谁就拥有商标权,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应当尽早使用商标,并注意收集和锁定在这些国家使用商标的证据,包括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等。在实行先注册原则的国家,即谁先注册谁就拥有商标权。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应当尽早申请注册;
2.要强化商标先行意识,“贸易未动、商标先行”、“提前储备商标(包括在未来可能涉及到的领域。如果是做新鲜蔬菜的企业已经在31类商品上注册商标,可以提前在第30类上的腌制蔬菜上提前注册商标,以被业务扩展时用)”、“及时注册本地化的商标(包括权利人自己创立的本地商标和当地消费者约定俗成的本地商标或简称,如索爱,英超,伟哥)”。特别是在实行先申请原则的国家;
3.发布新产品、新商标前注意保密。如果是该品牌第一次参加展会公之于众,保存好参展记录和照片,及时主张展会优先权;
4.在本国注册或申请后,及时办理海外注册并主张优先权;
5.与代理商、合作伙伴等重点群体签订关于商标权的协议或条款。保存好与代理商合作伙伴的交易记录和来往记录,保存好员工档案;
6.商标管理中,及时续展商标,适当构筑联合商标(例如,娃哈哈集团除了注册了“娃哈哈”商标,还将易与“娃哈哈”混淆的“哈娃哈”、“哈哈娃”等商标分别进行了注册,“全聚德”烤鸭店同时注册了“德聚全”、“聚全德”、“聚德全”、“德全聚”、“全德聚”等商标)和防御商标(例如,娃哈哈集团除了在自己经营的主要产品类别上注册“娃哈哈”商标外,还将“娃哈哈”商标在其它多个类别上注册)。
7.监视公告准备随时异议;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均设置商标注册异议公告程序,权利人可以委托商标事务所定期监测目标国家的商标注册公告,一旦发现有雷同或近似商标,便可提起商标异议,从而阻止抢注的出现。
●对于行业协会和政府
1.与单个企业相比,行业协会在商标法及商标抢注的应对方面能够协调更多的资源和人力,行业协会应该为抢注受害者积极提供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支持;
2.政府机构、商会、使领馆等机构在国家层面为本国企业或公民提供知识产权海外预警机制;
3.对于国外抢注中国的文化遗产、地理标志等内容为商标时,地方政府或者国家应当出面来打击抢注行为,积极维权,夺回被抢注的商标;
●在商标法律制度层面
1.规定抢注人的赔偿制度,引入类似于“域名的强制转让制度”。即,如果最终认定了一件商标申请为“商标抢注”行为,那么“被抢注的商标”要强制转让给被抢注人(按照中国现在的法律,如果商标申请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抢注”,抢注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抢注商标”也不会被转让给“被抢注人”);
2.借鉴香港商标法中的规定,如果没有提交异议答辩,视为撤回申请,以增加“抢注”的成本和“抢注失败”的风险(按照中国现在的法律,如果涉嫌抢注的商标被人提起异议,抢注人不提交异议答辩并不意味者该涉嫌抢注的商标会被在异议程序中判定撤回);
3.降低商标法第31条中“有一定影响”和“恶意”的认定标准。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商标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注册:“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的存在者,但得该他人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再此限”。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商标主管机关的解释,“该条款旨在避免剽窃他人创用至商标或标章而抢先注册,系基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消费者混淆及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基础下,赋予先使用商标者,遭他人不法抢注其商标时的权利救济机会,除参照巴黎公约第6条之7第1项及欧洲共同体商标规则第8条第3项规定,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外,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及于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而剽窃抢注商标之情形”;
4.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性注册,及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行为,应该考虑个案情况,将其视为“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5.在“商标抢注”的案件中适当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加大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地位,以应对互联网时代信息即时传播所带来的“抢注便利性”;
6.引入注册商标使用目的条件机制,将“使用”作为条件引入到商标的注册申请程序中,以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行为。即,如果在商标申请后的一定时期内不提交使用证据或者计划使用的声明,该商标申请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