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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服务覆盖范围
    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覆盖范围是影响“相关公众”范围界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所谓商品服务覆盖范围是指商品服务在特定时间内主动覆盖或被动传播的空间范围。其中,主动覆盖是指商品服务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宣传等全部经营活动;被动传播是指商品服务受到第三方积极或消极评价而向公众被动传递其信息。
    商品服务覆盖范围既包括商品服务实际所在物理地域,亦包括其信息传播地域。有学者认为,“相关公众”范围的界定可重点考察商品服务实际所在物理地域,认为“某一具体商标总是在某一或某些具体地域范围内有更强的指示作用,在当地的‘相关公众’中具有更强的知名度,该地域的‘相关公众’对混淆的判断才有意义”。又如,有学者称:“北京‘鸭王’商标和上海‘鸭王’餐饮完全可以并存。因为,该案涉及的是商标权人在不同地域使用商标,前者的‘相关公众市场’在北京,后者在上海。‘相关公众市场’具有严格的地理区隔。且二者都属餐饮业,‘相关公众’较为固定,相互之间不会构成干扰和侵犯。”上述观点虽有一定合理性,但更具有局限性。数字经济时代,高速的信息传输和人口流动已日益打破物理地域对社会经济活动的限制,地域因素对商品服务的影响逐渐减弱。因此,考察商品服务实际所在物理地域仅适用于个别案例,不具普遍性意义。
    不同法院对商品服务实际所在物理地域和信息传播地域也有不同看法。例如,在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宏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审理法院因对商品实际所在物理地域和信息传播地域的理解不同,对“相关公众”范围有不同认定。该案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从不动产自身的地域依附性特征出发,以商品服务实际所在物理地域作为主要考量因素,将“相关公众”范围限定在天津地区,并以此认定天津宏兴公司使用原告“星河湾”商标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而在该案再审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房地产信息传播范围为主要考量因素,将原告商标的“相关公众”拓展至全国普通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从而认定“相关公众”可能造成混淆。可见,在信息流通速度快、人口流动性高的社会背景下,对“相关公众”范围的界定,除了考察商品服务实际所在物理地域,更应分析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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