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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抢注商标的现状
    1.1 恶意抢注商标的内涵
    商标抢注是指有意阻断商业标识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正确联系的行为。商标抢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商标抢注指的是未经在先权益人许可,将其享有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的标识,如他人著作物、享有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以及姓名等,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而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未经在先商业标识使用者的许可,将其商业标识,如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域名、商号等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1]。由于广义的商标抢注涉及对他人姓名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的侵犯,其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故“恶意商标抢注”仅指明知或应当知道是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未经在先使用者同意,而以自己名义抢先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1.2 立法现状
    就我国《商标法》目前的规范体系来说,第7 条、第9 条、第13 条、第15 条和第32 条是关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但是,第7 条仅宣示性地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明确违反该原则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第9 条和第32 条虽加强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但对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法律认定标准仍未予以明确。《商标法》第13 条是关于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规定。第15 条是关于禁止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恶意抢注行为的个案认定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适用范围有限,仍无法包括恶意抢注商标的全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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