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商标抢注规制研究
日本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制度
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日本采用的也是注册取得制,但是日本在注册阶段设有“意图使用说明制度”,要求申请人具有真诚使用商标的意图。日本“商标使用意图说明制度”设置的背景主要在于,很多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后并没有真正使用商标,而是为了竞争,排除他人使用,从而导致积压了大量注册商标。为了制止这种行为,日本的商标法在2007年修改时设立了该制度。该使用意图是不同于使用取得商标权制度下的意向使用规则,它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有现实的使用行为。对于那些恶意抢注者,若无法提供真实使用的书面证明,则其申请会被驳回。在审查过程中对使用意图进行客观判断,而不是看申请者的主观想法,所以申请者在申请时还要提交商标真实使用意图的说明,不需要提供实际使用的证明。对于无法提供意图说明的,审查员可以对其使用目的保留怀疑,否决申请者注册商标的申请。在审查阶段日本还设立了“信息提供制度”,当被抢注人发现抢注者抢注其商标时,可以向特许厅长官提供信息,证明他人抢注自己的商标。这些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审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日本还将“以欺诈行为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进行经济处罚。在此非常严苛的追责制度下,抢注者不敢随意抢注他人商标。即使商标被抢注了,被抢注者还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被抢注商标。
美国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商标权取得方式上,美国采用的是使用原则,而注册是为了进行公示,不是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必要条件,但是进行公示对防止商标抢注具有重要作用。美国采用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这与商标的本质是契合的,同时这一制度也是公平的。因为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而不是注册,商标只是一个符号。当商标与商品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商标的识别价值才能得以体现。仅仅注册一个商标,而不去使用它,是无法体现商标的识别功能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的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虽然逐渐露出弊端,但是却很好地防止了他人的恶意抢注,避免有人将具有较高价值的商标通过注册“囤积”起来。
基于“使用取得”制度,美国在申请商标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经营活动中真实使用过商标,或者证明其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基于真实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要宣誓声明,其是该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确实正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基于“意图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完成后,申请人并没有获得商标专用权,其获得的只是一个注册证书。要想获得商标权,必须要在商业贸易中真实有效地使用商标。所以说,美国的这种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了商标抢注行为。
英国规制商标抢注的法律制度
英国对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不是轻易就能确定的,其采用的是混合制原则。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在得到准许后,其会获得一个不确定的商标专用权。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该在先使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那么申请人就无法得到该商标权;如果在先使用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申请人才可以得到一个确定的、完整的商标权。英国的这一立法制度给予在先使用人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其与我国对在先使用人给予先用权的保护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