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保护完善建议
(一)扩大商标权保护范围
我国现有商标法并未将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之中,这是极为不合理的,商标侵权行为理应由商标法为主导进行规制更具合理性、正当性、权威性。且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纠纷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如果依赖于一些地方性规定或者条例,恐难以实现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规制的全覆盖。此外,对于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商标法也为进行明确规制,这些行为已然发展成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常见现象,借助于商标法这一高位阶的法律文件进行规范显然更具有权威性、威慑性。与此同时,刑法中的有关罪名设定也应当相应的扩大其商标侵权规制范围,将商标侵权犯罪的“商标”延伸至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域名、超级链接以及元标记等。
(二)完善电商平台中商标侵权认定措施
现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认定有所规定,如明知以及提示等内容。受害者可以对相关侵权信息予以提供,要求有关人员对此采取措施,进行侵权信息删除等,相关责任人如果对此没有回应,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正如上文所述,对此,版权中的“避风港规则”以及“红旗规则”对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网站经营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具有极大借鉴意义。同时,对于反复出现的侵权行为,实行“通知——移除”的规制显得惩治力度极为虚弱。在当今电子商务极为发达的时代,商标侵权现象发生的日趋频繁使得加大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极为必要,对于惩处程度标准应当以实际侵权效果为度量,对其进行细化性规定,如根据其侵权行为恶劣程度实施关停网络账户的处罚等。
此外,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的商标侵权认定也可以借助检举方式进行,并将检举制度实现法制化。从立法角度确定检举的具体措施,构建有针对性的电子商务商标侵权检举平台,将政府官网作为接受检举报告的平台,并对侵权信息做出详尽划分,充分发动电子商务参与人员在商标侵权行为遏制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商标权保护体系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