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法律责任的考量因素
(一)混淆规则的适用
在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判定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混淆的定义。商标权所给予保护的是商标、申请商标的企业、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之间的真实关系,以确保在市场活动中,消费者不会受到误导,保证消费者可以在确定产品真实来源的情况下自主进行相关的消费行为。而相对应的商标侵权,正是破坏了这种真实关系,使得消费者在挑选产品或者服务时受到一定的蒙蔽,从而无法辨别出产品真伪,未知来源的产品或者服务,其质量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在此种情形下,消费者的行为是不理智的,对于商标的合法拥有企业来讲,也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网络交易中的商标侵权也是类似的判定,因为就其本质来讲,网络交易商标侵权与传统交易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一致的,在判定方面,针对于混淆原则可以适用。具体网络交易中的混淆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其一是互联网用户通过一定的分辨,发现了该商家提供的产品并非正牌产品,进而发生了购买或者放弃购买的行为,此时,如果互联网用户进行了购买行为,就发生了混淆问题;其二是互联网用户完全没有意识到该商家提供的产品不是正牌产品,这种情况无论用户购买与否,都发生了混淆问题。因而,在对网络交易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判定时,需要严格依据混淆规则。
(二)对商标间接侵权的认定
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商家与消费者,还涉及到网络服务商,而相应的商标侵权行为,也不仅仅是商家行为,网络服务商在其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甚至于对于商家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帮助和辅助作用。因而,在对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中,不能遗漏网络服务商这一环节,网络服务商的相关行为可以归结为间接的商标侵权。其一,网络服务商的间接商标侵权行为,从实际上来讲,并没有直接侵害到商标拥有者的利益,而将其划分到侵权行为的行列,主要是他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与帮助,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因而将其划分到侵权行为的行列之中。同时,对于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从另一个角度实现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其二,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判定应该把握好标准,不能过于严苛,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毕竟没有直接侵害到商标合法拥有者的权益,过于严苛的判定与惩罚,会对网络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于会影响到网络交易的正常开展。因此,在对于网络服务商相关行为进行判定时,要把握好一个平衡度,既能实现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又能很好地维持网络市场环境的稳定与有序。
(三)网络服务商在商标侵权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中,也存在一定的责任,而如何对网络服务商的相关法律义务与责任进行界定,存在一定的难度,既要保持网络交易环境的稳定与有序,又需要能够切实地实现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因此,需要对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交易中,尤其在商标侵权事件中需要承担的义务进行明确说明,主要的义务有以下两个。第一,审查义务,网络服务商需要对其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将可能存在侵权的内容进行删除等操作,从而实现对于网络交易中商标侵权行为的监督,创造更为有序、合规的网络交易市场。第二,控制义务,发生网络交易商标侵权行为后,商标合法拥有企业可以向网络服务商反应,而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妥善处理,控制相关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展、扩张,将相关损失减少到最低。只有网络服务商严格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才能实现网络交易市场的稳定与有序,才能切实保护企业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