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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的冲突
    注册商标专属于商标权人。通过注册商标,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把自己和同类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区别开来。注册商标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注册商标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特别是驰名商标,凝结着商标权人的长期投入和辛勤耕耘,是企业生存、发展、竞争的关键。法律应当保护商标权人的投入,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这也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私权的保护,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方面是完善的保护制度,另一方面是商标权人的合理、合法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果由于商标权人的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逐渐淡化、识别功能弱化时,就面临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的法律冲突。这时,是应当继续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还是应该保护所有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公共权利,是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面临冲突时,如果一味强调保护所有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公共权利,倾向于认定为商品通用名称,将不利于商标权人私权的保护。注册商标在使用和推广中,需要商标权人大量的投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商标法》的立法基础和目的,也是社会和经济发展所必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利于制止其他人对于注册商标的冲淡和玷污。
    反过来,如果一味强调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倾向于认定为注册商标,也不利于公共权利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要求商标权人应当合理、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并负有谨慎的义务,防止商标显著性的淡化甚至完全丧失。如果由于商标权人的疏忽和不作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已经完全丧失,此时再强调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商品的推广和公共权利的保护。
    因此,解决注册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的冲突,既要注重保护私权,同时也要兼顾公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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