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最初有关驰名商标的表述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出现,《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公约中的所有成员国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于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国的一项商标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应给予保护。”①虽然《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所规定,但是对驰名商标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
作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之内经过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熟知并且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特征
1.驰名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
显著性是商标的一个基本特征。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的种类日益繁多,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不知所措。如果一件商品质量再好服务再怎么优越,消费者很难从众多商品中快速找到,自然而然的不能使消费者熟知并记下。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比一般商标更加显著的识别性,且具有良好的信誉较高的知名度,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在同类商品中更具竞争优势。因此,商标的标识更具显著识别性,其才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的公众知晓特征
商标是否驰名,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②由此可知,相关公众的范围是有一定的限制。经济的发展,商品出现多样性和细化的特点,这就出现了一些人对于他所不从事的工作并不了解;所以,驰名商标并不要求在所有的领域都驰名,只要求在接触它的人中驰名即可,也就是相关公众知晓。知晓是指商品的质量和服务为相关公众普遍了解。
3.驰名商标的连续使用特征
驰名商标的形成都是经过长期的发展积累的过程。一个商标从出现到发展为驰名商标往往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在保证商品具有优越的质量的前提下,还需要有大量的广告投入和销售数量,从而使消费者更加熟知该商标,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力。另外,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必须长时间的保证商品的服务和质量,逐步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因此,驰名商标必须是连续长期使用。